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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星人很想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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馋猫儿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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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测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采集、测算、汇总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按照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规定发布。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结算和决算;  (四)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且工程造价人员专业配套的具有编制能力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和审核本单位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他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  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报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不得上调或者下浮。  招标控制价及中标价不得低于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与企业自身情况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照规定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备案部门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发包人与承包人纠正。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造价师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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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靠哇塞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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