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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899547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造价师证被扣不能重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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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qs22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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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武汉2012年造价师考试的相关规定,其实其他省市也都差不多,供您参考!(一)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 位证、资格证、聘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现场资格审查手续。 1、省直报考全科人员,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7楼)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并在网上做资格审查确认标记后,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 2、市州以下报考全科人员,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二)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报考全科的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点击老生报考图标,凭档案号提交报考信息。省直考生,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在网上做信息审核确认标记后,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市州以下考生,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三)免二科人员 符合免二科的新老报考人员,均须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聘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办理现场资格审查手续。 1、省直报考人员,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职改办资格审查(盖章),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在网上做信息审核确认标记后,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 2、市州以下报考人员,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具体网上报名、缴费、准考证下载办法请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 )查询。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6月4日9:00—6月18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1、省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2年6月4日9:00—6月19日16:00(双休日除外)。 2、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并予以公布。 (三)缴费确认时间 1、省直网上缴费确认时间为2012年6月4日9:00—6月20日16:00。 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缴费确认时间,并予以公布。 (四)准考证网上下载时间 2012年10月15日—10月19日。 (五)考试时间:2012年10月20日上午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012年10月21日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下午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各地于2012年7月5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五、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六、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试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类别 级别 专业 科目 23.造价工程师 4.考全科 01.土建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02.安装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2.免二科 01.造价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造价师证被扣不能重考吗

271 评论(12)

Rita泱泱

以下情况: 当时是公司出钱考证,当然证书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在离开公司时,要和公司坐下来好说好商量,力争要回证书。或主动还给公司当年的教育培训考证费用。如果公司始终不同意的话,最后一步,就是到注册部门(或住建厅或建委),申请证书丢失挂失。

123 评论(13)

亲亲E宝贝

造价工程师

122 评论(10)

绿萝丝藤

法律分析:如果造价员证书是公司付费考试获取的,这本证书的归属权归属公司。建议和公司协议,如果当年公司考证付了一定的费用,可以把学习和考证的费用还给公司,把证书要回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37 评论(14)

吃喝玩乐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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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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