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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ei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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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筱倩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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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信大家现在都在紧张的备考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那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什么?分值分布如何呢?为了帮助大家可以更好的了解一级造价师从而更好的进行备考,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什么根据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科目的考试,主要是检验考生对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制度和内容,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投融资的掌握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能力。考试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2、相关法律法规;3、工程项目管理;4、工程经济;5、工程项目投融资;6、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试分值分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试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对于多项选择题,只可能出现2、3、4个答案,少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多选、错选不得分。据分析,2019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试中,第一章占比8,第二章占比15,第三章占比22,第四章占比20,第五章占比15,第六章占比20。因此相对来说,第三章最重要,其次是第四章和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格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个小时,由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组成,单项选择题60分,多项选择题40分,满分为100分。该科目合格标准为总分的60%,也就是60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什么?分值分布如何?”,想要报考的小伙伴仔细看清楚哦。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备考在即,抓紧时间吧。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其它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备考经验的相关信息。关注小编及时推送。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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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税费和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和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建设工程定额,拟定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计价依据;  (二)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社会服务平台,采集市场信息,测算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  (四)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执业情况的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 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 工程定额(包括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其他费用定额、计算规则等);  (四) 劳动定额、工期定额;  (五) 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  (六)设计施工图等工程资料;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以下规定制定和发布:  (一)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二)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等的编制和调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发布;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四)执行国家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补充定额,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发布。第九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对采用国家规范和本省计价定额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在推广使用前,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鉴定。第十条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计价依据,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编制,报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编制,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工程设计图、工程计价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办法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造价信息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依据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平均报价的,应有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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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刘 宁2020年6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政府投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事项行政裁决事项等方面现行有效的91部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5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0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中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修改为:“女职工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延长六十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修改为“给予产假一百五十八天”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一般”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中的“经济处罚”修改为“予以处罚”,“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中的“劳动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删去第二十四条  二将《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三十条中的“房产”修改为“不动产登记”  删去第四十二条  三将《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农业环境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监察员证和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将《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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