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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客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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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ro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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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具有航道、港政、运政、引航、海事、质监、船检等职能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水路交通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水路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5、水路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水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水路交通的特点,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港口、航道、水路运输管理、运输经济、航海、船舶检验、质量检验、试验检测、交通法律法规等水路交通特有专业技术岗位。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10、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1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港政、运政、航道行政管理、海事执法、质量监督等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般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从事航道建设及维护、船舶检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引航、航标、测绘、通信等活动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4)船员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2、管理岗位分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14、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及不同区域(水网和非水网地区、沿海与内河等)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规模、水平,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水路交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6、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到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行业发展水平、行业不同业务类别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水路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中央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市)以下政府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18、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1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2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24、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四)特设岗位设置25、特设岗位是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和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一级岗位、高级船长一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二级岗位、高级船长二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三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三级岗位、高级船长三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一级岗位和一级引航员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一级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三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三级引航员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船员对应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2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3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敬业精神;(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等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任职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5、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38、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岗位设置的审核4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4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4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43、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直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44、地(市)政府直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地(市)政府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5、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6、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垂直管理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4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的权限申请变更:(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4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七、岗位聘用4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5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51、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52、根据水路交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5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54、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5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5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5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八、组织实施58、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水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水路交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59、各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对于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及专业技能为水路交通发展提供具体港政、运政、航道行政管理、海事执法、质量监督等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前,都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60、各地区、各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61、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水运管理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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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末夏初

从总体上来看,中级经济师的难度要远小于一建考试。经济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合格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因此,要参加考试的小伙伴不需要担心,只要成绩过了当年统一规定的合格标准,都可以通过考试的。一般为该科目考试试卷分数的60%(个别省份会降低分数),经济基础和专业科目都是满分140分,根据往年的合格标准来看分数线都是84分,只要达到分数线标准均视为考试通过。当然特殊情况要以当地权威公告为准,比如:贵州、甘肃、内蒙古的省内分数线低于国家线,如果分数为省内及格分数,证书只能在本省使用。相反,达到国家及格分数线取得的证书,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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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腾腾的鱼粥

一级、二级造价师。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完了,你就想跳槽,孔雀东南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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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0488

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一、参加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并关注报考条件  凡需晋升建筑工程类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分别同时具备以下报考条件之一:  (一)助理工程师:  1.获得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建筑工程专业工作一年以上;  2.获得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工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3.获得理工类中专毕业,从事建筑工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工程师:  1.获得理工类硕士学位;  2.获得理工类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学位),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3.获得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4.获得理工类大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五年以上;  5.获得理工类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七年以上。  (三)取得其他系列初、中级任职资格需要转任建筑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新岗位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资格的考试。  (四)原在乡镇企业系统获得建筑工程或经济类相应中、初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晋升或转任的,可按照“报考条件”中相对应的报考条件进行申报。 (五)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还须提供《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申报中级继续教育每年32学时,5年累计达到160学时以上;初级继续教育学时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乡、镇(不含城关镇)和民营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适当放宽,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累计完成100学时;初级累计完成40学时。二.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一)专业设置: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设11个专业,分别为:1、建筑工程管理;2、建筑结构;3、城乡规划;4、建筑专业;5、建设工程造价;6、风景园林;7、暖通与燃气;8、给排水;9、岩土工程;10、建筑电气;11、市政工程。  (二)考试科目:各专业初级考试设《基础理论》(含《专业知识》内容)一个科目,各专业中级考试设《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各科目具体内容详见《考试大纲》。(三)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三.证书颁发 全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将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省直合格考生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文确认任职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各市、区、州合格考生由各市、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确认任职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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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silong812

中级以上不知道是否包括中级。我只回答高级部分。高级经济师是先由各省市组织考试。报考基本条件是持有中级职称5年以上(包括5年),然后进行考评,既所谓的先考后评。高级工程师主要是评,关键要有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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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脚下2012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编制和审核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第三条 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岗位证书在全国水运工程行业范围内有效。证书内设港口及航道水工、港口陆域、装卸工艺设备安装等专业类别。该证书是编制水运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以及管理和审查水运工程造价的资格证明。从事的业务范围要与证书的专业相符。第四条 持证上岗人员的范围   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现职在岗的水运工程造价编制人员以及该专业的技术主管人员;   二、建设单位现职在岗的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三、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现职在岗位的水运工程造价编制人员以及技术主管人员;   四、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第五条 岗位证书的使用及管理   一、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的封面须有两名持证人签名,并注明岗位证书编号才能生效。否则,审查部门不予受理。   二、持证人员要对所编制或所审查的水运工程造价文件负责,如经审查发现有重大失误,视其程度,予以扣留证书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三、岗位证书不得转让或涂改,不得冒名顶替。否则,一经发现,将吊销其岗位证书,不再补发。   四、岗位证书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者吊销证书。第六条 组织领导   一、部基建司负责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组织成立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认证的评审及证书的复查工作。   二、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下设资格认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内),负责资格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本地区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本地区的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四、部属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认证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报名及考试方式   一、认证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凡申请水运工程造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均需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交2寸照片3张及报名费。   二、申请造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均要进行专业考试。考试内容分为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考试工作按“统一命题、分地区进行”的原则。第八条 凡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连续5年以上(含5年)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参加一个或几个专业的考试。第九条 在考试合格后,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交通部颁发证书。第十条 根据目前全国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状况,在进行考试认证之前将先进行一次免试认证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考试。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连续8年以上(含8年),有显著业绩。   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连续10年以上(含10年),有显著业绩。   符合免试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初审后,报部评审委员会,经评审通过者由交通部颁发证书。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证书是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的资格证明,不能视同于技术职称或职务证明。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考试考核认证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免试及考试的具体事项由部基建司另行安排。“持证上岗”制度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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