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20060207
注册税务师不是职称,是一项执业资格,与注册会计师类似。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tax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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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师?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2014年7月,国务院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所以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更名后,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税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和认定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税务师的含金量有多高?⭐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是一线品牌城市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拿下税务师职业资格,可享受落户加分政策,这对于在一线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所以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在逐年递增。⭐涉税业务签字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应具有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有税务师签字。1.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2.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3.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5.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8.其他涉税服务上述业务中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査业务,只能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公司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从事。⭐行业潜力巨大税务师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现阶段,就业市场处于尚未饱和,所谓物以稀为贵,企业对税务师的需求会大大增加,人才的价值就会变高,未来税务师职业也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都需要大量的税务师专业人员。同时,咨询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对拥有持证人也是有非常大的待遇以及绿色通道。许多公务员岗位,指定财会类专业优先报考。并且税务师的薪资待遇相对较高,晋升空间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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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肥胖卷的肥蛋卷 评论(4) 2025-12-18 税务师跟经济师,会计师等职称一样,相当于中级职称。税务师是指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税务师是涉税行业含金量较高的一本证书。
CuteGourmet 评论(4) 2025-12-18 肯定不算高级职称,是两码事,不能简单类比。1、注册税务师考试不属于职称考试,谈不上什么职称。注册税务师是一种执业资格,不是专业技术资格。2、为重视人才,留住人才
深海R蔚蓝 评论(5) 2025-12-18 司法部:1、执业律师卫生部:1、执业医师;2、执业药师;3、执业护士;4、注册营养师财政部:1、注册会计师;2、注册资产评估师;3、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农业部
Nuannuan暖 评论(6) 2025-12-18 税务局工作注税最有用,涉及到各方面
夏哲藤1 评论(5) 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