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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是目前建筑领域含金量比较高的证书,而且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所以有很多需要一级造价工程师的单位。一级造价工程师的覆盖范围非常广,几乎涵盖整个工程,所以总体来说市场需求量很大。而且虽然近几年报名人数有所增长,但是通过率却不高,仍然没有改变一级造价工程师需求量居高不下的现状,所以一级造价师的含金量还是很高的,发展前景也很好。随着建筑市场越来越规范,现直接明确公职人员在企业注册属行为,清理范围很大,明年造价工程师将出现很大的缺口。造价师未来将取代职称体系,这样造价师不但是注册证书,也是能力的体现。注意事项: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以持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还是很有发展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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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四条。二、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执业资格”修改为“职业资格”。 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第八条修改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删去第二款第四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八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机关”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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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试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 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刷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题为“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科毕业6年,专业不对口,但是从事造价行业一年多,可否报考?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
回答 你好呀,很高兴为你进行解答~打字需要一些时间哦,请稍等 建委焊工证与安全局颁发的焊工证不同之处如下:1、适用性不同,建委焊工证不是通用的,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等通知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