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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效力,目前个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注册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并经造价师签署后在法律上才有效力

造价师纠纷为什么不能裁定

81 评论(9)

李家子弟平平

1.完全不可控的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该类风险遵循“最有能力承担与风险相关的费用的一方承担”的风险分担原则,是完全不可控的法律法规类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法律法规的变化是我们无法改变的,而对于人工费13清单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保护劳动力的基本工资,二是我们无力调整定额中的人工消耗,因此把人工费的调整纳入到外部风险。对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易于理解,若某些发包人追问政府指导价的依据,可让其到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官网上查询。2.发包人可控的工程变更类内部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该类风险遵循“最能控制风险的一方承担”的风险分担原则,具体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13清单条文说明9.1.1条指出上述四种均属于变更类风险。此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需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相对可控,是应完全由发包人承担的内部风险。其中最难理解的是工程量偏差,13清单9.6.2中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出现工程量偏差,即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量有偏差,此时一定要按照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二是当量的偏差超过15%时,单价也要调整。若增加的量超过15%,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若减少的量超过15%,则减少后剩余部分的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以上四种变更类风险除项目特征不符外其他三类的措施费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因为措施费是否充足关系到社会的文明进步。若承包人想要得到相应的措施费补偿,则需证明工程施工方案的改变。如工程量偏差导致的施工方案的改变,最常见的是赶工方案的改变,而施工中不同部位的赶工措施又是不同的,可依此得到相应的措施费补偿。3.物价变化的风险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13清单9.8.1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同时9.8.2进一步规定: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我国物价变化是要求进行分担的,物价上涨一定幅度以内由承包人承担,一定幅度以外由发包人承担,而幅度可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确定。若已约定幅度则应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按建设部规定的5%执行。另外,若合同中存在物价变化一律不进行调价的约定,则该约定违反了13清单。4.不可抗力的风险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与FIDIC不可抗力风险完全由业主承担不同,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即按照“工程本身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的原则进行。工程分为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两种,一种是实体项目,一种是措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明确定义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则其他的均为临时工程,而发包人不承担临时工程的损失,只承担永久工程的损失。在建的永久工程必然存在措施项目(如模板、脚手架等),此类措施项目应由谁承担,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的观点是:依附在永久工程的措施项目可视同工程,应由业主承担。5.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由承包人完全承担该类风险遵循“最能评估该风险的一方承担”的风险分担原则。由于承包人施工机械、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风险是承包人自身能力问题造成的,其应能够评估该类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应由承包人完全承担。此类情况责任界限清楚,引起的纠纷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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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花生AAA

建议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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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浓寻觅觅

①擅自认定合同无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是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简单的去理解,例如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是无法理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一卷第二章《合同法》总则(P55页)《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是这样规定的:“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具体来说:.......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另外又规定了几种无效的情形,即:<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②合同无效即按定额重新计算造价:   有些造价工程师认为合同无效后应该按照当地定额计价的方式重新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和取费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合同无效可以区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③正确区分合同范围内外的工程:   在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中,闭口价重新计算是有些造价工程师常犯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工期签证或延误工期责任的划分随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工期延误时的赔偿与工期提前时的奖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鉴定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内容,施工企业在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中往往会简单的提交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工期延期证明。作为造价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谨慎的予以认定,必要时要结合工程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监理日志等有关资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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