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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愿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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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清茶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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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取消,只会越来越重要,项目造价控制在策划和设计阶段。全靠造价师控制的,而且中国造价师制度要与香港的测量师学会接轨互认。而香港的测量师学会与英国已和英国、澳洲、新西兰、新加坡、日本、加拿大及估价学会签署协议,互相认可对方的会员资格。

6月3号造价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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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粑粑

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4)第20条[工程量计算];(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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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桑之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试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 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刷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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