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许你一世安好
学习法律你英语有专门的《法律英语》书籍。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法律英语》(修订版)编写遵循语言学习规律和法律英语的特点,力求使之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在选票上,以介绍世界主要法律制度和部门法为主,每一个单元尽可能体现某一个部门法主要内容,并覆盖相关法律术语。在练习编排上,以培养学生运用听、说、读、写、译等技能为基点,以法律知识为内容,全面提高学生及其他法律英语学习者的法律英语水平。练习版块包括:阅读理解、术语练习、完型填空、短文翻译、听写、补充阅读、词义辨析和讨论。《法律英语》(修订版)供法律专业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及水平相当的学习者使用。《法律英语(修订版)》共20个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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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用词与囊括性用语的同时存在,囊括性用语立法是常见的。遵循严格解释原则,特别是刑法解释法条时,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法律语言逻辑必须清晰、准确、得当。法律追寻准确性,大多名词都有极高精确的含义,即使是囊括性用语也不会因个人理解,在法律理念体系面前显现偏差,无需描绘性形容词;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的副词使用严格。法律是社会学科重要分支,最初立法法规设立理念就是不需要专业知识,也能读懂,所以才使用大量同义、近义词,法条见对照也随处可见,但是每一个词的位置、细微变化都是以法律逻辑明确表述为前提,用词绝不可以抗衡行为逻辑理解。《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Law)第八章关于“参加暴动并阻碍船舶、飞机、或者铁路列车罪”规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 or (b)board, or attempt to board withintent to do so ; any motor vehicle, 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社会中,一些案件除精准的语言外还需要引用相关法律如:某一民间贷款协议中写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双方当事人对“in”产生不同认识,一方认为是“within”之意(在------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之意(在------之后)。注意这不是对语言的误认,是对事实的认识偏差,因为在任何语言中都会产生不同客观认识;无论汉语、日语、俄语、英语,任何一国语言表述这么简短的意思,都会有这两个不同认识;于是也就都有了民法典意义上‘由提出条款格式的一方承担不利解释责任’的规定;起源德国传统理论;法律语言的囊括性,是指为精确表示范围,将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用某个名词或带修饰的名词表达。有的国家会对囊括性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特殊体质国家会有相关立法解释;以下是运用词汇一些技巧,在法律、合同法等构建下,第3条无实际意义; 法律一直有大众化趋势,各国法律随经济发展都在不断适应法律运用需求。大众化语言表达方式对国家法律体系有时会有弊端,逻辑庞杂化,平白语也原本同犯罪类型或法理论的内容间隙加深;外来词、古英语(指原词)及专门术语的使用可准确表达理念范围。 狭义上的法律术语指仅出现在或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学的特有术语,此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体中的数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债务人(指代被告保管财产并接到法院扣押令于诉讼未决期间不得处分所代管财产者)imputednegligence---转嫁的过失责任(指可向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追究责任的过失);而广义的法律术语包括在法律文体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常用词语,如:action(行动~诉讼)party(党/晚会~当事人)。此外,还有大量行话,如:on the bench(担任法官职务)take silk(担任王室法律顾问)。对于法律英语的初学者而言,在理解法律术语及行话时切忌望文生义。在理解法律语言中的同义和近义术语时,应予以特别注意;鉴于法律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它们彼此一般情况下不能替换,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为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承办案件起诉和辩护等事物性工作)与barrister---出庭律师(在英国指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summon---普通传唤(以传票传当事人、证人出庭)与subpoena---拘传(强制到庭的或附有罚金的传票),complaint(民事起诉状或刑事自诉状)与indictment(公诉起诉状)等。 法律英语为表达行为结构,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殊主体,排斥事由主要用长连句、复合句。注意,任何语句使用的核心,都是为逻辑清晰!!!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signifies assent。(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阅读时,首先要对社会理念有了解,必须代入双方权利义务背景,使多个语句甚至整部法典运用其中。 法律的构建本身不是出于语言的,而是社会,从主观动静,到客观行为,到发展进程;是多个环节逻辑化结果。使用下面法言法语目的是为准确表达某一领域的意思范畴,如hold就是主管层次,必须精准,否则再套用整个法律体系和案件判例体系时将无法可依!!!用语准确是对案件事实的一种肯定;如:口语“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在法律语言中必须“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不同法律法规解释目的不同,整体上以清晰法律逻辑体系为使命,但是有深刻法律推导逻辑的,决不能使用隐藏该法律逻辑的语句表达,对于体现深刻法理的部分可以多用提醒性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本国语言逻辑基础上的,每个词都有精准表达理念,在转译中,损失词汇含义是常态;因司法体系不同,而作用有差的用语容易区别;用语习惯导致的认识差别就需要注意;如:法律英语中的juror(陪审员)与中国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就具有不同的含义,“parole evidence rule”则译为“排除外在证据原则”,“quiet possession”为“不受干扰的占有权”。如:“table a motion”在英国为“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court of commonpleas”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国某些州的)中级刑事及民事法庭。注意,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同一名词或动词都会有不同含义,这个时候绝对不能靠上下文认识。而是根据法学推倒理论分析法典中的作用或相关特征来确定其含义,注意法律的词汇不是一个简单的词,而是生活本身!!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诉中则是禁止翻供。如:中国刑法典中的抢劫,在加重犯或罪名中含义都不同,有的是行为,有的是罪名,甚至有的是包含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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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既然是英语专业的同学,优势自不必说。劣势在于对于法律体系不熟悉。“想往法律英语翻译之类的方向发展”的话,个人觉得必须熟稔法律,然后才能得心应手,所以“在法律英语的教材选择应充分考虑到法律英语是专业英语以及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从文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著作、法庭审理与辩护、司法文书写作以及案例分析等;从内容与结构来讲,应依次包括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的分析及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技巧、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律师职业介绍、英美主要部门法、国际经贸法律以及中国基本法律制度等。”推荐课外阅读材料 教材类: 1.沙丽金:《研究生英语教程——法律英语分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何家弘:《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3.齐筠: 《法律英语》,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4.董世忠、赵建:《法律英语》,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5.陈庆柏:《涉外经济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1995。 6.杜金榜、张新红:《法律英语核心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7.陈莉萍,专门用途英语研究[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8.杨颖浩,略论英美法律语言中的求同型近义词,上海科技翻译,1998,(4)。专著类: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 [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邵景春著《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郭成伟著《外国法系精神》,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德]马迪亚斯·赫蒂根著《欧洲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 潘维大等编:《英美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9. 潘国和, 《中外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0. 戴维•S•克拉克,《美国法律概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11.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 麦克尔•H•格莱姆,《联邦证据法》(美国法精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3. 卞建林等,《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14. 杰罗德•H•以兹瑞等,《刑事程序法》(美国法精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 《民事程序法》(美国法精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 《侵权法》(美国法精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7. 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合同法》(美国法精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8. 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美国法精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原版参考书:1. Debra S. Lee, American Legal English,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9. 2. G. Gunther, Cases and Marterials on Constitutional Law, 1975. 3.Mark W. Jani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Aspen Publishers, 2003 4.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5. John Makdisi,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Law, Cincinnati: Anderson Publishing Co., 1990.6. William Burnham,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and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3rd Edition, West Grou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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