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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ui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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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生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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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 电放提单

电放英文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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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怪兽的小胖兽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且听下面细细道来: 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当然,不付钱是不会有人给您做电放的,要付的钱分为两块,一是电放费,我们公司是RMB115,别的公司我没打听过;二是所有的预付费用,它可以包括文件费,码头操作费,CIF的还包括海运费。所以,建议在传真电放申请的时候,最好主动地把水单也一块传过去。这样做的好处就不必说了。 要提醒您的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的,据我的经验,古巴,委内瑞拉,巴西这些国家是不能做电放的。不过也不那么绝对,比如在XX港口,如果您的收货人在当地神通广大,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接到电放通知后,会为客人重出一份提单帮客人清关。没办法,不服不行! 跟电放有关的常用英文单词有这么两个:TELEX RELEASE(TLX RLS)和SURRENDER. TLX RLS 中国人都明白,但是外国人好象不怎么常用,他们一般都用后者。SURRENDER这个词一般作递交解,但是在海运业有特别意义,SHPR HAS SURRENDERED OB/L AT OUR SIDE意味着发货人做电放了。所以建议您和船公司打交道的时候慎用SURRENDER这个词。 (二)海运单海运单就是SEA WAYBILL(SWB)。 对于船公司来说,提单和海运单的差别反映到舱单上,只是BILL TYPE的不同。如果船公司目的港收到的舱单BILL TYPE是提单,那么就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或电放放货,如果船公司目的港收到的舱单BILL TYPE是海运单,那么就可以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放货。 海运单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放货方式,据称运往欧洲的船上装的柜子60%以上都是做海运单的。但它同时也是一种对船公司风险较大的放货方式,因为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装货港这边海运费还没收到,目的港那里货物已经被收货人提走了。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中、小客户向船公司提出做SWB,总是被人家嗤之以鼻了。一般的船公司对SWB控制得都比较严,什么样的客户去什么样的港口用什么样的付费方式能做SWB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开门做生意吗,谁愿意去承担风险? (三)换单 换单的专业叫法是SWITCH BILL,在国际贸易中其实很常见,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好象只见香港、台湾、新加坡、迪拜以及欧美的贸易商运用得得心应手,很少见国内的贸易商玩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换单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二、一。三方贸易、两份提单、一个中间商。 三方贸易-供应商、中间商、实际购买商 两份提单-第一份提单的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 -第二份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购买商。一个中间商-整个换单过程由中间商一手操控;换单的实质就是中间商为切断实际供货商和购买商的联系而在提单签发过程中采取的小花招。 中间商付清货款和运费后,从供应商处取得第一套提单;中间商马上找船公司去换第二套提单:换提单的地点随中间商选,可以是发货地、收货地,也可以是第三地,反正一般都是中间商人头比较熟的地方;提单的发货人换成中间商,收货人变成真正的购买商。谁持有提单,谁就有货权,他想怎么换就怎么换,当然,条件是要付船公司换单费,大约USD50左右。 对于船公司而言,换单操作起来实在复杂。因为涉及到不同OFFICE对同一套舱单的更改,加上柜子到港清关的时限要求,处理起来很是棘手,所以平素基本上是惟恐避之不及,见到头就大。 (四)PART 单 一个柜子出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提单叫PART 单,当然,这里说的不包括拼箱货,仅限于FCL/FCL的情况。FCL/LCL或LCL/LCL的价格要比整箱货的价格高。 客户要求出PART单会有不同的理由,信用证通常是最好的借口,但是无论是船公司,还是客户都心照不宣,这明明是想用整箱的价格做拼箱的事。 PART单分为两种情况:收货人相同的和收货人不同的(TO ORDER提单算在此列,因为收货人有可能会不同)。 收货人相同的PART单大多数船公司都会接受;收货人不相同的PART单要另当别论。因为如果几个收货人不同时出现去提货,对于船公司来说将是大大的麻烦。况且,一些些国家的港口根本不接受这样的方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一定要出PART单,那要考虑下面几个问题: 1.船公司一定会要求发货人出保函,保证收货人一定会同时出现提货; 3.要看客户的规模。 (五)船东单和货代单船东单(MASTER BILL)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 货代单(HOUSE BILL)是无船承运人(NVOCC)签发的提单。 一是拼箱货。货代用船公司签发的船东单提柜拆箱后,凭自己签发的HOUSE BILL放货。 二是客户要求的内容不能在船东单上体现。比如说倒签,大多数船公司都是极其谨慎的,除非迫不得已绝不为之。客户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倒签的要求被船公司否决后,可以考虑要货代出倒签的HOUSE BILL。当然,前提是HOUSE BILL 能够满足结汇的需要,即收货人和银行接受HOUSE BILL。 船公司有时也可以凭HOUSE BILL放货,但要货代出保函向船公司申请,一旦申请被接受,船公司就会在舱单里加上备注,此票货是凭HOUSE BILL放货的,HOUSE BILL的提单号是多少,等等等等。 同样,不是所有港口都接受HOUSE BILL,要看当地海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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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胖卷的肥蛋卷

TELEX RELEASE 或 SURRENDERED 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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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克2011

不一样Telex BL :电传提单 Telex the bill of lading Fax BL:传真提单 The fax of the bill of lading电放:Release the

241 评论(13)

细舆媚砜

电放提单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以前,在海运中会出现一种情况:货物通过海运到离启运港很近的港口,货物随船已经到达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送达收货人,导致“货到单未到”,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发明电报以后,收货人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这种形式就叫做:电报放货。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先后出现了电传传真这样的东西,以致人们不再用费用高、效率低的电报来通知收货人,而采用了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到了现在,我们有了网络,大家又开始逐渐摒弃电传传真的方式,采用邮件来解决问题。这就是电放的沿革。现在来说操作:电报时代:首先给船公司把正本提单交回,然后给船公司指令,要求船公司给目的港代理人发电报,用电报通知此票货物放弃正本,收货人凭密押或者印鉴提货。发货人按照电报字数收取费用。电传、传真时代:先是交回正本,声明放弃,改用release形式放货。由船公司统一对目的港发电放指令,同时在发货人放弃的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章,回复给发货人,以证明此票货物已经电放。发货人将此电放提单传真给收货人,以凭此收货。其实,这个电放提单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纯粹只能满足发货人视觉上的满足感。后来,在传真与邮件过渡时期,主力船东开始改变电放格式:不再在正本提单上加盖任何与电放有关的签章,或者出具带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而是直接收货正本,改用电放回执以证明此票货物电放。届时,整船货物电放后,由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此回执一般有船公司标志,启运港证明,货物信息,收货人证明等信息组成,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船公司出示的电放编号,发货人将此回执通知于收货人,收货人凭电放编号即可受领货物。由此,电放的风险就变得低了很多,而且效率高了很多。建议所有的收发货人尽量不要使用电放方式,因为电放又不经济(船公司会收取电放费),风险又高(电放对收货人是不具备完全追索权的)。“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电放’’实践在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中已经有了近十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许多船公司不拥有自己的海运单,而货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所以,使得“电放”在实践中广为流传。当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及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了解了“电放’’的原理和海运单规则、承运人也拥有了自己的海运单后,大家就会逐渐弃用“电放”而采用海运单了。如果shipper需要做电放(telexrelease)的话,通常要寄本来提单(三正三副)给回货代公司,提单背后要盖公司单和签名。然后交电放费。货代公司这边会联系国外的代理,说明这份提单是做电放的。货代公司也会出一份好像上面的电放给shipper,需要shipper做确认的。然后consignee就可以拿着一份复印,复印件是盖了个surrended的单的。这样consignee就可以拿着这份复印件在POD(portofdestination)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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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就做吃货

电放提单的英语是Telex Release B/L。

电放提单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电放(Surrendered,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

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

产生原因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加快,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也缩短,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经运输直到卸货港卸到码头上的时间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一般在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显得更加突出。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的有利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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