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333

丢了肥膘的猪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私自变更执业医师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燕子138158

已采纳
根据国家卫计委网站公示,《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机构”修改为“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以劳动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此外,修改后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此举等于放开了医生(执业助理医师除外)跨区域多点执业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多点执业:“放开”不等于“不管”多年来,多点执业被人们寄以厚望。但是,开放多点执业并不意味着医务人员的劳动将立即得到应有的尊重。首先,是政策落地的配套措施。“放开”不等于“不管”。既然要“管”,就必须有措施。然而,措施不是一天就能建成的,总需要时间。虽然多点执业在世界很多地区是天经地义的,但这不意味着形成新的管理模式会很轻松。医生靠技术吃饭也是天经地义的,但废除“以药养医”改革后,配套跟上仍需要时间。《办法》提出的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系统的建成、新老执业注册的变更、包括医疗机构向管理系统上传医师信息等工作,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说到变更注册,笔者要问问大家,你们的医师证是由医院统一保管的么?没有个人品牌的医生,始终是医院的附庸就在全面实现多点执业不到一个月之前,武汉市一位精神科主任因相关纠纷被医院处理。劳资矛盾是实现多点执业的另一个难题。多年来的积习,医生作为“单位人”,不仅让医生失去了自身实力的自觉意识,还被医院视作自己的资产,不容旁人窥欲。只要医生的发展取决于医院领导层,“进步”需要医院领导层组成委员会投票,医生就不敢得罪东家。“科主任兼职遭开”事件后,武汉市卫计委的一项统计表明,目前在该市注册的医师有3万余人,但去年仅有不到300人报备多点执业,比例不足1%。当地医界对多点执业的态度可见一斑。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有实力的医生“能者多劳”是正常,如果不兼职,医院需要为其提供一笔丰厚的津贴。拿了津贴还捞“外快”,才被视作诚信问题。社会风气认为医疗的主体究竟是医生还是医院?从对医生兼职的态度可以看出。没有“个人品牌”的医生,在外人眼中始终是医院的附庸。医生缺少个人品牌,在医院面前不硬气,导致一些医生即便有多点执业的行为,也是采取走穴等方式低调进行。

私自变更执业医师

100 评论(12)

d1329256550

法律分析:《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39条分别明确了与行医有关的法律责任内容。从涉及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第37条所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里所称的“医师”是指“在执业活动中”,说明行政法规确定的这类人员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因此,是指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该条文内容主要明确了关于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问题。据此,对于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医行为,如未经变更注册而跨地区行医、在未经许可的执业范围内行医、私自“走穴”,到非注册许可的医疗机构行医等。由于此类行为主体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因此在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5 评论(8)

相关问答

  • 医师执业证书私自变更

    不建议私自变更主执业地点,这样属于医师单方面违约。在双方劳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终极尐壊疍 评论(1) 2025-12-11
  • 执业医师自助变更

    您好,关于医师资格证跨省变更注册需要注意一下问题:一、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要做的事情:1、到要调入的单位,取得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haozai4130 评论(3) 2025-12-11
  • 执业医师变更到私人诊所

    你好,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找劳动仲裁解决

    哆啦Y梦 评论(3) 2025-12-11
  • 助理医师私自变更执业地点

    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地点的变

    爱美食小雅 评论(1) 2025-12-11
  • 私自变更他人执业医师地点

    今年有新的批复吗?1999年有个批复,按超出登记范围执业处罚。

    Xiaonini71 评论(2) 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