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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land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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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2000w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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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医师执业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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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小宁橙紫儿

我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很多人看病都喜欢往大城市大医院跑。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那儿的医疗资源更丰厚,尤其是有很多专家坐诊能满足患者们的需求,所以我们经常能看到大医院人满为患的情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河北省2012年就制定了多点执业的实施方案,并且于2012年的3月1日开始实施。截止到今年的2月16号呢,我们全省共有707个人办理了多点执业。 尽管我省从2012年就开始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不同机构间的人才交流,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作用,但目前办理多点执业的医师人数少、医师队伍城乡、区域分布不够合理,高水平医师向城市大医院集中的趋势没有明显改变。这也是我省制定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见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次的实施意见放宽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要求,主要实行放管结合。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首先是放首先是取消了多点执业第一职业地点书面同意这个要求。 很多医师想要做点执业的障碍主要在于第一执业单位的限制,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实施意见弱化了第一职业地点的功能,将盖章改为报告。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再一个放就是我们取消了多点执业数量的限制。原来限制的是3个,现在取消这个数量的限制。 另外我省还放宽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区域范围,不再限定在本省区域。并且取消了第一职业地点类别的限制,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医师也允许申请多点执业。同时还取消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限制,改为多点医疗机构聘用期。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我们还有管的一部分,就要求强化医师数对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我们的岗位管理,也就是保障了我们的医疗安全。 通过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放管结合,能够促进人才的流动,争取达到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那么什么样的医师才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呢?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具备这个临床,口腔,中医这三类的职业医师中级或者是中级以上的技术职务的。同时同一个专业的满5年的,能收胜任多点执业工作的。在最近的两个周期医师定点考核无不合格记录的,就可以申请。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拟受聘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即可在核定的多个执业地点执业。而从薪酬上来讲,医师一旦进行多点执业,就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与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分别签订书面协议规定医疗薪酬等内容。还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虽然很多医生都想要进行多点执业,但我们还需要提醒大家,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在不影响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另外,意见还规定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必须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能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记者了解到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意见将从4月1号开始实施。相信在从下个月以后,会有更多更好的医生走到我们的身边,缓解百姓看病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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