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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笨猪s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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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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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第七条 (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八条 (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第九条 (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第十一条 (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第十二条 (申请限制条件)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八)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外: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上海医保执业医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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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幻光环

一、医师申报条件是什么1、医师申报条件如下:(1)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注册;(2)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服务,能自觉遵守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3)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合格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二、医师的职责是什么医师的职责如下:1、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2、使用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应当事先向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说明并经其同意,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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