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orabbit123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导语: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体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国已经进入到和谐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区工作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社区服务内容增多、提供主体增加等等,而社会工作者的定位亦随之做出了调整。下面我整理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一起来学习下吧!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前4种情形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一、基本情况
我区自2009年7月在奎文经济开发区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初步成效。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全面组织实施。目前全区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00多人,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二、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除了有一支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外,还需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来开展工作。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了以司法局(司法所)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区矫正队伍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社会工作者按照自身专业知识的不同,可以成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小组的组成成员之一,在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
(一)协助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监督人组成矫正小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个性特征、生活环境、悔罪表现、家庭状况、犯罪情况,协助司法所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在实施中适时进行调整。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提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等。配合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二)协助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一是从思想上感化社区矫正人员。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大部分存在自卑、自责、沟通能力欠缺、适应能力较差等情况,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心理、思想和行动方面的综合矫治。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最贴近,与社区矫正人员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面对面互动交流,可以更好地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现状、现实表现及犯罪类型等整体情况,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深入剖析犯罪根源,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乐观面对生活。
二是加强心理矫治。不管是故意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还是过失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心理问题。聘请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定期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沟通,对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测试,确定心理类型,选择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手段。有效的疏导和心理干预,化解了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情绪,化解了可能存在的矛盾。
三是定期开展教育学习。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公共道德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结合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针对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进行时事政策教育。
四是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开展社区服务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重要形式。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大部分是由社区进行组织,由社区在矫正人员《社区服务记录》卡上进行登记、签字确认。社区服务的形式多样,可以打扫社区卫生、清除小广告、清理积雪等社区劳动,也可以参与文明交通协管员等一些公益性活动。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活动常态化,不仅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在刑意识、公益意识和服务意识,而且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对促进他们自觉矫正好逸恶劳的主观恶习,养成守法向善的行为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能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我市潍城、高密、青州、寿光、昌乐等地均已成立了正科规格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我区仅成立了股级内设科室,不利于工作开展。
二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我区8处司法所共有编制24人,现仅有工作人员15人,空编9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缺少一支稳定合格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且管理手段单一,难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科学矫正方案,矫治效果难以保证。
在经费不足,无法聘用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情况下,为解决社区矫正人才队伍严重匮乏的问题,我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为辅助的形式,协助司法所长开展矫正工作。因同在一社区内,社区工作人员虽然有较为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的优势,但是专业水平低,而且兼职工作,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亟需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专门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帮扶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四、 几点建议
(一)落实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问题。为全面加强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区司法局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立户列编。同时,尽快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公务员招考、军转干部安置等形式,选拔录用年富力强、德才兼备、办事稳妥的优秀人才充实司法所队伍。
(二)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随着社区矫正的开展,司法所现有的人员力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亟需建立一支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议民政部门按照“公开招考、定岗定责,择优选拔”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学历层次高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由政府统一出资购买服务,统一培训、管理和晋级,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工作者分配到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三)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吸收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文化水平高、经验丰富、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专家学者、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老党员、老干部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自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还要根据矫正任务的需要,发动社区服刑人员的部分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一些领导同事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努力增强矫正工作的管教力、亲和力,说服力。
健康&平安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协会,依照章程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第三章矫正执行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核实情况,公正作出评估结论,及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报告。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三条对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并在交付执行前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手续,指导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下列义务:(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三)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四)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帮扶工作;(五)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的其他义务。
抬头走我路
我不清楚你是已经从事这个工作还是想从事这个工作,我已经从事这个工作两年半了,见证了社区矫正事业的一步步发展前途,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分别将社区矫正列入某条法律当中,以及2012年3月1日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同时出台了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动作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逐渐走向正轨,也许在全国开始实施新的社区矫正办法的五年内矫正法会随着呼之欲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也就真正可以有法可依了。目前很多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面临的都是工资待遇普遍偏低的情况,不过,我认为随着社区矫正这块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延伸,正在从事这一块的工作者会慢慢有所改善。其实这主要还是要看地区领导的重视程度,当领导重视这一块工作了,那么工资待遇问题都是小事,比如像我市某地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也就是一般工作者)年收入在4~6万之间,而不重视这块工作的地区的专职人员的年收入在2~3万之间,相差近一倍。对于有没有出路,我个人还是比较看好的,因为在今年10月份,我地区某司法局招收了一名社区矫正司法干警的公务员,尽管这个消息是比较封闭的,外界很少有人知道,但是还是让人看到希望的,至少这个职务在将来会比较普遍,也许每个乡镇街道都会配备一名。从招聘信息来看,常熟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普遍比其他地区略高一点,而且也都列入编制,地方政策还是比较好的,所以如果说你已经从事社区矫正这一个行业了,那么你好好的工作,这条路还是会有出路的。如果你想从事这个工作的话,建议你先通过侧面打探清楚,你想去的单位的工资待遇问题,尽量去领导较重视的地方从事这个工作。这只是我个人对你的建议,仅供参考,努力与否全在于你自己。
优质社会工作者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