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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法,咨询电话:89182612。1.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3月17日-31日,网上报名地址:泰州人事考试网.新考生请在网上报名后于3月31日和4月1日上午将有关报考材料送至靖江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否则视为放弃报名。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支付,缴费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6日,逾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一律视作放弃报名处理。3.老考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6日,逾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一律视作放弃报名处理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相关人员参考的组织报考的动员力度,并积极出台配套政策,在社工考试报名费、教材费和获证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有效激发社会各界的报考热情。三、考核内容一是将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完成情况列入市双文明考核和民政工作重要内容;二是对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专项考核;三是将社会组织拥有持证社会工作者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四、奖励办法一是出台考试奖励办法,对取得社会工作师(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给予奖励;二是开展市优秀社工评选活动,同时积极推荐市优秀社工参加国家、省、泰州市评优评先活动,对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纳入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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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就针对你提出的 公租房 住房补贴 政策问题回答如下: 2017 北京 公租房补贴标准 北京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5%; 2、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0%; 3、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7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50%; 2、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25%; 3、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1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 (二)北京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除承租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城六区一致。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1、“三房”轮候家庭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外省市来京家庭 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 住房公积金 证明或参加 社会保险 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家庭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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