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271

江南Andy
首页 > 社会工作者证 > 专项救助社会工作者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活着的梦想

已采纳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那么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内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社会救助的社会工作概述

1、1 社会救助

①社会救助定义在什么情况下(个人、自然、社会原因),发生严重困难时,政府和社会对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社会救助的特征A、权利义务的非对称性

社会成员在陷入贫困时,有权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要求获得救助者履行某种业务—宪法赋予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B、救助对象的限制性真正陷入困境—必须进行家计调查。C、救助标准的低层次性保障获救成员的最低生活需求D、救助手段的多样性物质-现金;应急临时-固定长期;政府-民间…E、救助的时限性救助者脱离困境,救助终止

1、2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什么是社会救助的社会工作?一种旨帮助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社会成员,在其获得物质方面社会救助的同时,得到精神方面的提升和社会功能的恢复,直至摆脱生活困境,或减轻困境,过正常社会生活的专业服务活动。这种专业服务活动,需要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理论、知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技巧。

1、3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特点①服务对象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问题—生活发生严重困难A、引发问题的原因多样性和复杂性:背后的原因多样性和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而迸发;B、问题发生后对救助对象的影响多样性和复杂性:物质的心理的精神的社会的。②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的完整统一表现在:

A、叠加式的保障服务:提供物质援助的同时,向对象提供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行为矫正等等物质援助;B、嵌入式的保障服务: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论、知识、方法开展,使社会工作更具人性化、更有成效。③救助服务规范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在政策的范围和许可下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规范服务。

2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2、1 贫困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①社会结构调整层面上的社会工作A、参与贫困救助制度的设计、修订与实施因为社会工作者直接而长期服务基层,了解需要贫困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制度设计、修订与实施更有话语权和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B、改善救助对象劳动就业的环境倡导救助对象通过劳动就业解决自身困难:向政府呼吁,提供信息和辅导对象寻找就业机会;倡导劳动力市场规范,主要是在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和消除就业歧视方面的能力。②个人改善层面上的社会工作A、评估救助对象的需求:审查申请者条件并帮助其确定资格B、帮助符合条件对象获得救助,辅导疏导未获救助的成员C、提升救助对象的人力资本,推动其就业和经济自主社会救助努力方向是帮助对象解决就业,恢复其能够自力更生,经济自主。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使能者”和“倡导者”角色功能。具体策略:

就业辅导与职业训练前的增能策略,针对对象的依赖性强、主动性差、忍耐程度低、信心弱等等特点开展工作;

就业辅导与职业训练中的短期和长期策略: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社会工作;就业辅导与职业训练服务的宣传策略:通过大众传媒和网络向救助对象传播宣传就业辅导与职业训练信息。D、为救助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救助对象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比如,健康、婚姻质量、亲子关系冲突、子女问题…解决他们的面临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以社区为主要的服务领域;二是要协调和动员社会资源,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增进社会融合。(既要动员传统的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志愿者等等参与,也要注入专业的内涵,有针对性寻求有关的社会资源包括政府、媒体、邻里、朋友、亲属的共同参与,提供救助对象所需要的帮助)。

2、2 自然灾害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①灾害应急救助A、组织受灾群众转移B、安排灾民基本生活C、社会秩序维护D、心理疏导②灾后社区恢复重建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社区人居环境的恢复重建,参与监督社区重建工程进展;参与恢复社区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参与恢复社区正常的经济秩序。③社区减灾参与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灾害风险、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工作。

2、3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①进入服务机构之前的救助街头救助亭和巡回救助车等救助;全天候的救助站开放接待主动求助者。②服务机构内的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对其偏差观念和不良习惯行为、甚至轻微违法行为要进行引导和矫正,提供专业介入服务。③回归主流社会阶段的服务有由救助机构聘请的成年人和流浪儿童组成的类似于家庭的生活群体(类家庭);有一定条件的正常家庭的寄养(家庭寄养);还有通过教育培训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正面的思想教育和引导(教育培训)。④返家安置后的服务主要是跟踪回访,巩固回归主流社会的成果;对某些家庭暴力、歧视等等原因的流浪儿童回归后要关注发生流浪的引发原因的消除。

3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3、1 贫困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①个案工作方法的运用A、个案工作方法在贫困救助中的功能通过差异化、面对面、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按照“单一、潜能开发、针对救助对象特点和利用对象自身资源”四原则开展,所以有与救助者建立信任、调动其潜能、发挥其主动性的功能。B、应该注意的问题:主动接触;挑明存在问题与方向;正视对象的实质性需要的满足;注重资源协调。②小组工作方法的运用A、小组工作方法在贫困救助中的功能

通过团体的动力与过程,按照相互支持、分享、协作、共同成长的原则开展,具有纠正对象认识、情感、行为偏差;恢复自信、转变态度;积极参与,愿意学习、提高能力之功能。B、小组工作方法在不同群体中的运用救助对象子女参加的成长小组由贫困单亲母亲组成的女性小组由下岗失业人员组成的支持小组③社区工作方法的运用A、功能通过发动组织社区成员的参与,有争取外力支持、调整改善社会关系、减少冲突、预防社会问题;动员整合社会资源致力社区发展,创造消除贫困的社会环境之功能。B、社区工作方法在贫困救助中的关注点关注环境的改变;帮助对象建立和发展社会支持网络

3、2 灾害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分为应急救助、恢复重建、社区减灾三种情况,主要是评估、心理抚慰与疏导,参与救助,服务以及宣传教育培训等等方法。

3、3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①外展服务走出去;接近与沟通获取信任②思想和行为矫正采取个案的、小组的以及特别设置的训练室对救助者的信心、态度、价值观、习惯以及行为等等进行矫正。③教育与技能培训主要是技能性的教育培训帮助其获得谋生的基本能力④跟踪回访目的的巩固成果,真正使其稳定回归,结案。本章小结社会救助是社会成员因个人原因、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对其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专业实务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指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理论、知识指引下,运用包括个案、小组、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技巧帮助城乡贫困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需要救助的对象,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使其在获得物质方面社会救助的同时,得到精神方面的提升和社会功能的恢复,直至摆脱生活困境,或减轻生活困境的负面影响,过正常社会生活的专业服务活动。

专项救助社会工作者

349 评论(14)

四川创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承担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的基本责任,为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第三条本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第四条社会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三)保障基本生活;(四)鼓励劳动自救;(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公民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接受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和审核工作;通过开展社区服务、邻里互助等活动,照料本社区分散供养的贫困孤残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待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并通过职业介绍、扶持从事个体经营、安排公益性岗位、办理劳务输出等方式促进其就业。第九条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并接受国内外的社会捐赠。受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十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发展社会救助事业,为社会救助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服务,支持以社会救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国家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国家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在公布执行前应当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第十三条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查询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持有有价证券等情况,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第十四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每月按标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实物券,也可以给付实物。第十五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当及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对取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第三章 专项救助第十六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第十七条申请专项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教育、住房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享受专项救助的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专项救助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手续。第十八条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助学金等救助,有关教育机构可以酌情减免学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教育救助工作。第十九条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参保费用有困难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条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住房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提供廉租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予以保障,在寒冷地区还应当给予冬季取暖补助。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生活因自然灾害受到影响的人员提供资金、物资、服务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其吃、穿、住、医等基本需求。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预警和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疏散、转移、抢救和安置受灾人员,并为其提供食品、饮水、医疗、衣被、临时住所、日常生活用具、心理抚慰等应急救助。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的危害消除后,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受灾人员恢复重建因自然灾害倒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做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设计,保证建设质量,达到防灾要求。第二十五条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第二年春季以及其他困难时期,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饮水、取暖、衣被、住所和医疗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第五章 临时救助第二十六条对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资金、物资、服务等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和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七条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救助,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社会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救助水平的。第三十条申请人和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救助,必要时责令退回救助款物;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款项金额或者冒领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的;(二)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不按照规定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继续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如实提供申请人和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或者救助对象对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做出的不予救助或者调整、停止救助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公民实施的供养救助,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

139 评论(8)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