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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妇女联合会 简称“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8月26日通过) 总 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华侨和海外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和专业市场等设立妇女代表会。� 妇女代表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二十三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干 部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要加强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要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 同时吸收优秀妇女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五条 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九章 会 徽 第三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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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种,也是社会工作的三大传统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之一。它既是一项事业,也是一个专业、一门艺术。社区工作者面对的是整个社区的居民,要求通过专业的技巧和方法对社区事务和人际关系进行有效有序的协调,使社区保持健康的状态和良性发展。因此社区工作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荣誉感,具有务实求真的态度,并有判断事物的扎实知识基础和进行组织沟通的技巧。因此,作为社会工作者的一部分的社区工作者也根据社区工作的普遍价值和中国社区工作的实践,制订有自己的专业伦理守则。具体要求有:1、社会责任感。社区工作者对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应用的职责具有清楚的认识。即每个个体无论处于多么困弱状况,都有其生存、安全、社交、自尊和自我实现的权利和需要。社区工作者作为以社区和居民群体为对象的社区工作者,将完善和发挥工作对象的社会功能为已任。社区工作者的宗旨和目标是帮助社区解决社会问题,使社区获得应有的福利和能力,而不是为社区工作者个人或小团体赚取金钱或私利。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提供社会救助或救人自助的特殊服务,并不向求助者收取费用。社区工作属于“非营利”事业,来自政府资助和私人捐助的经费主要用于公共福利和基础建设。社区工作者必须具备一种崇高的理想,以务实的方法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服务社区,贡献社会。2、平民意识。社区工作项目一般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而确定的,社区工作者要把自己置于社区一员的位置才能体会和理解社区需要,充分尊重每一个社区成员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利。社区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现社区参与,增强社区成员对社区事业的关心和介入,帮助他们找到最关键的问题,培养人们的自助能力;并通过共同的工作计划或项目,推动社区发展。没有这种“群众路线”,社区工作就失去了动力和目标。社区工作者的平民意识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民主意识。即使社区工作者具有一种组织者的身份,也要充分重视志愿参加和民主合作的精神,促进社区成员或团体的自由发展和自动调适,充分发展各自的潜力。3、知识基础。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社区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独特的工作原则、步骤和方法,社区工作者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点,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第二,相关行为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在现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吸收了各种现代科学成果。如果说,从事个案和小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会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知识的话,社区工作则更需要政治学(如公共行政学)、社会学(如组织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教育学知识。第三,社区背景知识。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区结构、服务事业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功能特点,并熟悉社区生活习俗,从而容易适应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4、沟通技巧。社区工作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工作者能否取得社区成员的信任,与社区组织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是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角色要求。社区工作者既要与社区内外的组织机构打交道,也要与社区成员共同学习、讨论和工作。无论是工作伙伴之间的联合设计、集中财力、协同服务,还是推动工作对象的自助、互助和自治,都需要社区工作者发展或维持友好合作、群策群力,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社区工作者面对的工作伙伴或对象的职位、年龄、性格、组织角色各式各样,因此社区工作者要在理解“人”之社会重要性的前提下,遵循沟通与合作的原则,运用相应的知识技巧,建立信任关系。通过相互的沟通和合作,更加了解自己作为社区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最终为有成效的社区发展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5、组织能力。社区工作也被称为“社区组织”,也就是说社区工作是一种运用组织方法的干预或互动过程。社区工作者运用组织动员手段来协助居民认识社区的整体需要和目标,通过计划方案和专门机构协调、整合社区成员、团体或机构,挖掘利用社区内外资源,满足社区需要、实现社区目标,以适应社会变迁。积极发掘、组织、协调与利用社区资源,是社区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特征。社区工作者应当熟悉各种资源,善于将各种要素有机组合在一起,平衡社区工作中“供应”与“需求”之间的关系。社区工作者的组织能力还表现为组织具体专业活动的能力,如社会调查、会议主持、行政管理、方案策划以及推动社会行动或运动的知识与技能。优秀的社区工作者能够通过分析、策划、检讨、激励、咨询、教育、谈判等手段、挖掘和利用一切潜能。6、职业伦理。社区工作者的职业伦理由社会工作专业的自身规范所规定。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专业权威机构都制订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CodeofEthics)或职业道德守则。Durkhein(译为涂尔干或迪尔凯姆)将伦理分为两种:一是适用于所有人的伦理;另一种则适于特定团体。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属于第二种,人们称其为专业或职业伦理。专业伦理至少有4种功能:(1)指明该专业的核心价值观,并为专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提供具体规范和标准;(2)专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某些职责冲突或伦理矛盾时,能够遵循专业伦理守则,维护专业的原则;(3)为社会公众提供理解社会工作专业职责的伦理标准;(4)提供一套评价或衡量系统,评判专业工作的优劣,尤其用于裁决专业界中的不道德行为。美国全国社区工作者协会最新修订的《伦理守则》(1999年),洋洋数万言,详尽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日常行为规范。这套守则为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和作出决策时的价值观列举出基本的价值观、原理及准则,这些准则以美国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作为基础,包括服务取向、社会公义、人的尊严和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视、诚信以及职称与否等项。香港社会工作注册局于1998年10月订立的《工作守则》也列明了社区工作者与其服务对象、同事、所属机构、专业及社会建立专业关系时的道德行为标准,其应用范围包括社区工作者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必须承认,大陆有美国社会和香港地区不同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因此大陆中国人所奉行的职业伦理也会与此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国一方面需要探求境外社区工作者伦理守则在中国的可行性,另一方面,还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尽快制订出符合民族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社会工作专业化的伦理守则。其实了解现实的人就知道,以上说的基本上是以国外的社会工作作为模板的构想。事实上,目前我国建设的最好的社区仅仅局限于上海和一些大城市。大部分的社区并没有条件和意识来使用具有成熟和专业技巧的社区工作者,目前仍然是居委会性质的社区工作办公室担任主角。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通常简称“社工”。社会工作是指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机构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职业活动。它与人们把本职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专业性助人活动称为的社会工作,有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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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证书后,可以享受国家政策的补贴,如果从事工作,也有一定的有利条件。
例如,民政、劳动、社会保障、卫生、司法和工、青、妇等部门,在这些部门从事政策研究的工作岗位或者独立的政策研究工作。考合格的人颁发社会工作师证书。
用途如果你打算从事街道或者社区工作,那么这个证书会对你有用。不过需要相关工作经验才能考的,但是有学历或者学历更高的人去考对工作经验会放宽一些。
社工证分两种,分别是《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社会工作者属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职业,2004年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确定国家新职业,并于同年7月1日作为第九批新职业正式向社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收编入国家职业大典。
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每年安排两次鉴定考试,社会工作者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的《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是民政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的,旨在专业化、职业化社工队伍。一般都是每年6月组织考试,在本省的人力资源网站上报名(具体参照本省的网站),社工报名条件要求很严。
具体如下: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考试工作的通知规定,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是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特别要说明的是,考取社工证,可以为社区招聘考试免笔试或者加分,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每月也会获得相应补贴。
义工和社工的本质区别:
(1)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社工是受薪人员,也就是说社工是拿工资的,而义工则是无偿的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没有任何工资等的报酬。
(2)社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比如说个案社会工作,比如说聆听的技术等等,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义工,有时候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术,比如说医护人员,但社工则是一种专业特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这有别于其他的专业。
(3)社工要遵循严格的专业伦理和价值,而义工也要遵循社会的伦理和价值,但不如社工严格和专业。这些伦理和价值是作为一个社工人员所必须遵守的,其规定也非常严格,有时候甚至会互相冲突,或者跟社会总体的价值观相冲突。
(4)社工需要有从业资格,就像律师需要有律师执照一样。至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始实行社会工作者资格水平统一考试。而义工则不需要由专业资格的限制,只要是自愿的助人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义工。
(5)义工与志愿者一样,不受专业限制,包括一系列为了他人、社会而进行的无偿性的活动。而社工则是专指专业社工人员所从事的服务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工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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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大家了解关于社工那些你不知道的事……萌芽起步阶段2006年以前,我省社会工作尚未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范畴。随着粤港澳社会服务领域交流日益频繁,上世纪90年代起,广州部分社会服务机构开始社会工作实践探索,如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道为满足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与邻舍辅导会合作开展社工服务;广州市老人院与香港圣公会合作,引入专业社工推行院舍老年人社工服务;部分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广州YMCA等也尝试引入社工积累实践经验。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起步,自1999年开始,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商学院、中山大学、广州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等高校相继设立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力量探索的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发展,为我省社会工作的起步打下了一定的基础。06-10年间(试点探索阶段)2006年,民政部在我省召开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以后,我省迅速启动试点探索,在全省各地逐步建设社会工作示范区,加强对社会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至今)2011年,广东省委十届九次会议专题研究加强社会建设,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将“每万人持证社工人数”纳入“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我省社会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社会工作实践逐步深化,服务领域从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逐步扩大到残障康复、禁毒帮教、社区矫正、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服务地域已从城市扩展到农村,服务对象已从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延伸扩展到流动人口、受灾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妇女等群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我省各地把培育壮大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发展社会工作事业的核心,推动社会工作人才扎根一线做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立足长远树品牌。从政府对社会工作的重视程度来看,小编认为社会工作者慢慢的会以一种职业出现,这不仅仅是为了和居委会的热心大妈进行区别,而是在区分一种助人的模式,深度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在未来可能会被更多的人需要,如果这个时候你拥有一个社会工作者证,那就更加好了。
lalack1987
您好,我大学本科就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常常被误以为是“义工”,这常常让社工们感到无奈。简单说来,社工是为提高全民福祉(幸福感、福利等)而奋斗,为倡导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的群体。社工多活跃于福利行业,不仅限于公益事业。主要有三大手法:社区、小组、个案。社区工作可以简单理解为在社区里面举办的活动,实践手段多样,可能是文娱活动、可能是讲座、可能是亲子活动。主要目的(从宏观上说)是丰富社区居民的生活,增强彼此的联系,形成互帮互助的氛围,或加强某些意识(健康、权益维护)等。也可以是为社区居民争取利益而付出的努力(注意:这种工作一定要召集居民的力量),例如某社区附近将被设立一个垃圾场,居民为此感到非常困扰,社工将协助或引导居民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社区权益,通过合适的途径表达心声。小组工作可以简单理解为召集几个人组成一个小组并开展活动,主要目的是提高小组成员的某些能力(增能),例如,如今热播的“爸爸去哪儿”里面的几对父子所经历的,也可以算是一个小组工作手法,参与者可以从各种挑战、比赛中学习(或相互学习)如何更好地与子女相处,增进父子女之间的感情。个案工作可以简单理解为心理咨询、或个人福利类服务、政策咨询等。而社工本身在接受教育的时候,需要学习“社会学”、“心理学”、“行政”、“社会政策”、“社会福利”、“价值伦理”等相关课程,在实际工作中要遵循一定的价值伦理观、有相关理论的指导。然而,当前中国社工行业发展处于萌芽阶段,同时一线社工理论功底有待提升、价值伦理还未被完全“社工化”,如何摆脱“义工”的称呼,让社会对“社工”重新定位,也是需要社工们反思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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