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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新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制,不属编制管理,日常管理由街道负责。服务期限内违反合同约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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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促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注册的所有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种劳动权利。第四条劳动者应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与参与民主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六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开发区的劳动工作;劳动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训练等服务。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向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报招用报告及有关材料。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重体力劳动的应年满十八周岁,被招用者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就业培训。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接收国家计划安置的各类人员。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居住地区的差异或民族、语言、性别不同而对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给予不平等待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应为员工提供通勤车辆。未能提供前款条件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前提,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工会或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并报送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统一使用沈阳市劳动局印制的合同文本。第十四条招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应持有关证件及订立的劳动合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保证金或变相的抵押金,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第十六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股份、出资额的变化而中断或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多于八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从事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应适当缩短。第二十条因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以及工作性质不受固定时间限制的,可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正常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每周享有不少于一个整天的休息日。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日期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妇女节(限于妇女);(四)国际劳动节;(五)国庆节;(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第二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较长时间加时工作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三小时。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工作,应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可以签订加班协议。加班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要求加班的理由;(二)加班日期;(三)工作时间’(四)休息及用餐时间;(五)工资报酬标准;(六)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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