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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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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雨大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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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由各省人事考试网发布,你也可以百度搜索“2015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专题”,各个省份的报名通知都有。给你找了一个吧:

社会工作者报名发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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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记忆02

开 么?

83 评论(8)

自飘自落

社会团体提供服务收入用会费票, 从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将并入《财政票据购领证》,并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现将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请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或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 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社会团体,可按照国资委要求办理;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或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学会、研究会、协会,请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附件:关于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财政票据购领证》领取流程一、办理时间和地点:(一)时间:2013年7月22日至9月30日(逾期者请自行前往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二)地点: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大厅(三)办理方式:按业务主管单位分批办理,具体安排见附件。二、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申请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时,提交如下材料:(一)《财政票据领用证》;(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三、未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提交如下材料:(一)领用申请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一份(现场填写);(三)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五)本单位章程(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六)《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85 评论(14)

蓝星鬼魅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陕西人事考试网温馨提示:

点击查看》》》2015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公告

关于安排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13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6月14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3)。

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三、报名办法及程序

1、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本人情况进行报名。

2、我省报名时间为3月6日至27日17:00时。报名应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或报名登陆界面(),按照网络提示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完成报名。注:首次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考生须先进行网络注册。

3 、报考人员在网上(应选择陕西省)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照片上传成功,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

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5年社会工作师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3年和2014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助理社会工作师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4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老考生不需审核报考资格,只需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其余均视为新考生,需西安市民政局对《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附件2)审核;各市、区的新考生需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核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经省人事考试中心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4、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3月9日至26日(节假日除外)。现场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现场资格审查时,新考生须

提供报名材料如下:

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1份;

②《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

③学历(学位)证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

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人社厅1号办公楼,联系电话: 、89530805。

四、收费标准

社会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行函〔2008〕55号)批准的每人每科5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2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客观题)2科,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主观题)3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注意:

①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②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③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客观题科目考试在答题卡上做答。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可于6月5日至11日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考生可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开取发票截止时间为6月12日17:00时前。

六、教材与培训

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工作由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负责,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考生可登陆陕西民政教育培训网查询。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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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陶瓷

社会团体提供服务收入用会费票, 从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将并入《财政票据购领证》,并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现将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请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或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

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社会团体,可按照国资委要求办理;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或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学会、研究会、协会,请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附件:关于换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

扩展资料:

财政票据必须由实行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分别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收费依据、《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

行业准入资格证明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江苏省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记录簿》购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或《记录簿》,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记录簿》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

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使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一致后,由执收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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