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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时间内容如下:
社会工作者报考一般在考前3个月左右进行,2023年报考时间暂时还没有公布,根据往年的报名时间来看,2023年报考时间预计定在3月-4月份,各省报考时间不一致。建议及时关注本地有关公告,以免错过报考时间。
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入口:中国人事考试网以及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平台。
2023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过程如下:
1、注册、学历核验。首次报考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并上传照片。报名照片要求: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JPG或JPEG格式。
2、填报报考信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阅读《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后,完善个人信息,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
3、网上核验或现场核验。考生在提交报考信息后,报名平台将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核验。线上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考生也许会需要再次上传资料或者进行现场核验。
若考生报名时没经过核验流程就提示缴费,也许是所在省份需要考后审核,请所有科目都考过后,留意当地考后审核的通知。
4、网上缴费。资格核验通过后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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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工考试时间此前已经发布,即6月20日、21日两天。今年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高级同时举行。目前没有消息证明会延后考试。
此外,根据以往经验,每年社会工作考试的报名时间通常在3月下旬至4月中下旬。总体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各省具体时间有所不同,一般登记时间为半个月左右。
扩展资料:
因为注册主要是通过网络先注册,再审核。按照正常进度,现在每年的登记时间不耽误,将在近期各省市发布登记通知。目前,其他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已在3月份明确发出通知,推迟考试。
前几年社会工作考试时间及报名时间:
1、2017:考试日期(6月17日、18日),报名公告(江西、宁夏、湖北率先于3月2日发布)
2、2018年:考试日期(6月9日、10日),报名公告(四川首次发布于3月9日)
3、2019年:考试日期(6月22日和23日),报名公告(3月23日新疆领先)
4、2020年:考试时间(通知:6月20、21日)、报名通知(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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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暂未公布相关通知,预计在3月底-4月初进行报名工作,报名入口为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条件(参考2020年):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包括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二、高级社会工作师报名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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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黎平县公安局2021年度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县社会治安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缓解基层警力不足问题,经报请县委政法委审核,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黎平县公安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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