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小魔女O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建设和发展,发挥保税港区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提高全省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的管理、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第三条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际自由贸易区性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分销、国际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等业务。第四条保税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先行先试、体制创新、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把保税港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环境优化、竞争力强的经济开放示范区。第五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保税港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税港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保税港区的管理工作。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按程序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七条保税港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二)制定保税港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四)管理保税港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和安全生产等工作;(五)根据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土地、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六)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外汇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七)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保税港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港航等事项,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管理。第九条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税港区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保税港区内的专项规划,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编制并组织实施。第十条根据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许可权:(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四)除新增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五)除填海以外的用海审批;(六)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七)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防、地震、气象、房管等事项的审批。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向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保税港区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第三章投资与经营第十二条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投资、设立企业,应当符合保税港区产业发展目录和布局要求。第十三条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应当依法到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驻区的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购置房产,并可对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购置的房产,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陶小唬同学
东疆保税区属于功能区,不是行政区,没有隶属的政府第二章 行政管理体制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对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实施统一行政管理。保税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规划,经滨海新区管委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管理职权;(四)统一管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土地、规划、建设、工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各项公共管理工作;(五)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的工作并协调相关事务;(六)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对投资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管理;(七)推进区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八)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推动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九条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 按照精简、高效、审批与监管分立的原则,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第十条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港政管理, 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十一条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治安、 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项,由天津港口公安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管理。第十二条除本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外,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单位不向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派驻机构。第十三条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审批、即时办理;对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产业发展目录及布局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保税港区管委会不得批准其入区经营。第十五条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检查管理的, 一般不对区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的,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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