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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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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2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包括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
报名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三、报考解读
1、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相关规定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2月31日。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考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在考后资格复审时,按照考务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报考条件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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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性权威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单位第一完成人。
2.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
4.近5年,拥有世界500强企业(见说明1,下同)境外总部首席技术官任职经历者。
5.在社会贡献、行业公认度、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的其他顶尖人才。
二、特优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3.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第2、3位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前2位完成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者(个人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长江学者;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学艺术、工艺美术领域国家级协会主席、副主席;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中华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见说明2,下同)。
5.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6.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宁波市杰出人才。
7.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3,下同)校长、副校长;体育项目国家队主(总)教练;世界500强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
8.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9.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特优人才。
三、领军人才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
2.省级“千人计划”专家;省级“万人计划”专家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通过综合考评的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3.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浙江省创新团队带头人、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优秀教师;浙江省功勋教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5.长江韬奋奖获得者;文化部优秀专家;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获得者。
6.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7.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8.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第2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鲁班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
9.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2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11.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奥运冠军或直接带训教练、体育项目国家队教练。
12.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
13.管理资产超过2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1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四、拔尖人才
1.宁波市“3315计划”“泛3315计划”个人和团队带头人;宁波市“3315资本引才计划”团队带头人。
2.通过综合考评的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宁波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
3.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的国家级课题的人才,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前2位完成人),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前2位完成人)。
5.文学艺术、工艺美术领域省级协会主席;省级文艺机构主要负责人;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美术奖金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金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主创、舞蹈荷花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获得者。
6.“甬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特级教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
7.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城市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浙江省卫生创新人才;浙江省国医大师;浙江省名中医。
8.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国家标准第一起草人。
9.省级技术能手;省级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
10.奥运项目世界冠军或直接带训教练、体育项目国家级教练、省级体工队主(总)教练。
11.宁波市纳税前100名大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12.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拔尖人才。
五、高级人才
1.通过综合考评的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
2.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的国家级课题的人才,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前2位完成人),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前2位完成人);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社会工作人才: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地级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前2位完成人),获地级市级以上奖励(前2位完成人),取得授权专利、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前2位完成人);博士。
3.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
4.文学艺术、工艺美术领域省级协会副主席;省常设性文艺奖项单项奖最高奖获得者或第一完成人。
5.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副教授;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文化创新团队带头人;宁波市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名教师、名校长。
6.持有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中国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三级)、金融风险管理师资格证书,且受聘宁波市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者。
7.省级医学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地级市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省医坛新秀;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宁波市名中医药师;宁波市市级以上医学重点学科、品牌学科带头人。
8.宁波市工艺美术大师;宁波市非物质文件遗产传承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获得者;宁波市首席工人、宁波市技术能手;港城工匠;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的技能人才:承担过地级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前2位完成人),获得地级市级以上人才奖励,取得授权专利(前2位完成人),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2位完成人)。
9.体育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或直接带训教练、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及其直接带训教练。
10.宁波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主要经营管理者;管理资产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11.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六、基础人才
1.普通高校毕业生。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七、民间优才
未经过专业教育,而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取得代表性技术、示范性成果、带动性效应,得到社会认可,做出较大贡献的民间专业人才。
参考内容:重磅!宁波发布“甬江引才工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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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报考条件具体如下:1、助理社会工作者: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2、中级社会工作者: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3、高级社会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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