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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ting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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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买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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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困境,我个人认为就是道德伦理方面产生了一个十字路口,让你进行选择,让你无法在里面走出来,让你觉得纠结。

社会工作者伦理两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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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的球球

浅谈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中立

导语:社会工作人员,相当于政府的雇员。目前,这一新兴专业作为一门职业受到社会的“冷淡”,每年能被民政部录取成为专业社工的本专业学生不过百分之一二,甚至有的学校该专业的毕业生专业对口率为零。社会工作专业就业率低和公务员考试的火暴从另外一个侧面证明,要实现“大市场、小政府”,我们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关于价值中立的问题许多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价值中立是作为价值判断的主体在某一时段或某一环境中对于外界事物的看法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不把自己的情感、道德或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强加在他人或外部系统之上,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和评价通过直白的或者隐晦的方式传达给对方。基于社会工作的宗旨和根本意义,价值中立这一伦理原则在社会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价值中立与完全价值中立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不可避免遇到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其中价值观的冲突在所难免。在真刀实枪的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能做到完全价值中立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个价值观,它是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秉持的对案主或事件的一种态度,这一价值观与价值中立本身构成了悖论,在价值观的世界里没有完全的价值中立。其次,价值中立对于作为价值判断的主体工作者来说是无法做到纯粹的。作为社会人,工作者可以在某些时刻做到价值中立,但并不能完全保证不受个人情感和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工作者自身的价值和工作者的专业价值在工作中时常会出现在工作者脑中,并转化成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话语(包括语言和非语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作者与案主的互动。

二、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的微观和宏观层面的体现

价值中立是不是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在微观层面上不干涉案主的价值观,在宏观层面上不尽社会道德的义务呢?答案不会那么简单。微观层面,价值中立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关系中不通过直白的或者隐晦的方法直接或间接使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在案主身上,不干涉案主的自决权力。要充分做到这一点就要社工充分了解案主的需求、案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网络,从案主的角度帮助案主赋权,使案主充分认识自己的现状,挖掘自己的潜能,根据案主自己的价值观来做决定。这里所谓的不干涉案主的价值观就是不干涉案主的自决权力、充分给予案主价值选择的空间、在案主的价值观与社工的价值观相冲突时维护案主利益最大化。宏观层面,价值观与社会道德相联系,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时常会面对案主的个人价值观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问题。此处讨论的是社会道德而非社会价值观。社会道德与社会价值观是不同的概念,社会价值观更多的是主流社会中的掌握权威或权力的大部分人所秉持的价值观,而社会道德是经历过岁月积累朝代更替而沉淀下来的普世价值观。虽然有时社会道德与社会价值观的界限并没有那么明显,但笔者认为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负有维护社会道德的义务。不能因为在工作中过分强调案主的个人价值观而忽略社会道德,过分的强调个人的价值观而忽视社会道德会使案主作为社会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产生偏差甚至偏废其一。社会工作者常常在工作中遇到这个两难的伦理问题:工作中是否只关注和迁就案主的“个人价值观”,而不管这个“个人价值观”是否与当时当地的文化和社会背景相适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案主的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存在冲突,可以想象当结案后案主回到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是会更好的生活,还是依然活在自己的.世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工作者就要注意在工作中把握尺度,协助案主在不侵犯他人的同时保持自己原有的价值观,又能够与社会道德和规范相协调。

三、价值中立与自我袒露

价值中立的工作态度与具体实务操作中的自我袒露也有冲突。如果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操作中与案主交流时使用到自我袒露的技巧,在袒露的时候不可能不夹杂自己的情感体验和道德判断。这些情感体验和道德判断在袒露时可能无意间将工作者的价值观以隐晦的方式传达给案主,或者说案主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的接受了社会工作非主动地价值输出。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中不能因此畏首畏尾,不敢自我袒露,相反,笔者认为工作者更应该自我袒露,在袒露的时候要注意语言与非语言的表达方式,注意提醒自己在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尊重案主的价值判断。工作者在向案主自我袒露时可以与案主探讨自己的价值观与对方的价值观,并且告诉案主拥有不同的价值观是每个人的权利。只要案主与社会工作者在价值观方面不存在严重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工作者与案主的专业关于都可以维持,并能够发展的更好。因此自我袒露与价值中立并不完全冲突,虽然有些时候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可以调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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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饭无范儿

应该保持什么关系——专业关系抑或是朋友关系? 案例:服务对象外出旅游,从外地带回礼品,特地来到社工点送给社工,还一再强调,是他的一片心意,不收下就是看不起他。作为社工的我是否该手下礼品呢?如果收,是否要还礼呢?如果不收,我该如何拒绝服务对象呢? 就这个问题我认为是表面上看似复杂其实可以简单化的。只要 理清 脉络,界定好关系即可。我们要设身处地的将自己放在真实情境中去考虑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和明确行为的双向互动, 理清 影响行为后果的因素到底有哪些。 第一是考虑所处的服务阶段,如接案阶段、建立关系阶段、评估阶段抑或是结案阶段等。 1.接案阶段:社会工作讲究实证主义,倡导人在情境中,我们可以设身处地的假想一下,在接案阶段案主有没有可能会给社工送礼品,从现实出发我们会给一个不熟悉的人送礼品吗?,当然不会,况且社工机构或社工不同于行政部门或行政人员即便是社工还没有做什么工作去帮助人家或打动人家,案主又怎么会送礼品给社工呢? 2.建立关系阶段:在建立关系阶段处在社会工作服务的关键期,是社会工作者同案主关系极不稳定的时期,案主即便是给社工送一些礼品更多的也是试探性或礼让性的表达,比如:初次探访案主家庭情况,案主请社工吃水果或给案主倒了一杯水,在中国我们不能轻易的界定为“伦理两难”,我们在讲求专业性的同时更要走下神坛,走进民间,如果你不接受案主的礼让那会显得案主招待不周,或你不懂礼貌,社会工作就是入乡随俗,随机应变,即便是西方的社会工作来到中国的山头也要唱中国的歌。同样我们到西方国家去也要用媳妇那个人呢的思维同当地人交流,否则一切谈话都是徒劳。所以此时的社工完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一般来讲案主都不会太强求,如果非要接受可以向案主说明机构的要求和纪律,总之在这个阶段是可以平稳地度过所谓的“伦理两难”。 3.评估阶段以及接案阶段:在此阶段,甚至以后,社会工作者同案主已经建立了牢固的专业关系,甚至是专业关系和朋友关系并存的双向活动关系,即在工作中的专业关系,在生活中的朋友关系,此时的社工完全能够理清同案主的界限,可以灵活处理这类伦理两难问题,案例中提到礼品仅代表案主个人的一片心意,所以此时双方是在私领域中的互动,也从侧面说明社工同案主的关系,以及社工的确给予了案主很大帮助,从功利角度来讲,是案主自身的回馈,从专业角度来讲,也算是实现了“助人自助”。   第二是考虑案主的经济条件。我们都知道一个连温饱问题、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的人如何去谈及发展与享受。案例中提到礼品是案主旅游时带回来的,既然能够外出旅游,说明案主的经济条件并不是太差,或是差到连饭都吃不起的地步,因为即便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农村,很多人也没有时间精力或经济条件去完成一次不大不小的旅游。另外,外出旅游带回来的小礼品大多应该是地方特产或纪念品,价格也不是太贵,更多的是纪念意义,也可以理解为象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在专业关系稳固,多元化关系并行的阶段社工完全可以接受。不过社工在接受的同时一定要强调这种行为是在私领域中进行的,明确行为关系的界限。如果案主家庭条件特别优越,所馈赠的礼物十分贵重,那作为社工无论从哪个关系的角度考虑都不能随意接受,那如何做到既不接受贵重礼物的馈赠又不至于打击或伤害到案主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向案主讲明机构的规章守则,以及接案时签订的服务协议,再次提醒案主双方的正式关系,委婉拒绝; 二是如果案主执意馈赠贵重礼品,可以馈赠替代,即选择案主的小物件或其他物品作为礼物; 三是馈赠转移,劝说案主致力于公益事业,回报社会,救济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达到转移案主馈赠目标,实现委婉拒绝案主贵重馈赠。   还有一个问题是接受案主礼物后还要不要回赠礼物?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应该回赠的,社工帮助案主是责任所在,是出于道义,而案主馈赠社工礼物是在私领域,不能说社工帮助案主了就应该接受案主礼物,当然毫不客气的说,也不排除案主不送礼不安心的矛盾心理,在中国是很常见的,如到医院看病,不给医生送红包感觉不放心好像进了手术室就成为永远的诀别一样。在中国是人情社会,讲究礼尚往来,社工也应从私领域的个人角度回赠案主礼物,也以此来向案主阐明专业关系同朋友关系抑或是其他关系的界限。   我们都知道,社会工作是从西方引进来的舶来品,在我国不仅发展时间短暂而且经历曲折,中国的沃土有与众不同,中国是特色的、而又积淀传统的,需要境遇化和本土化,其中本土化并不影响发挥它的专业化,正如“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之所以“橘生淮北则为枳”是因为水土不服,气候、土壤的不适应,没有实现橘子的“本土化”,正如社会工作,即便是从西方引进到中国,在中国生根发芽,只要实现了本土化就不会影响到其专业化的发挥。我们总是讲人在情境中,我们思考问题也应该将问题放在现实的情境中去思考而不是放在理想的沙盘里去讨论,同样理论应在它所适应的范围内讲解,在超出它所适应的范围只能是探索或检验。西方的理论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来到中国“水土不服”也在情理之中,我们不能用南方栽种水稻的方法去北方种麦子,不过我们到可以从种水稻中汲取经验,移植到小麦种植中去。就好像用中国传统文化思维去解释发生在西方国家的事例不太合适一样。 我并不认为社会工作是很难发展的,相反我认为社会工作在中国尤其是在未来的中国发展前景是可观的,目前、我们对知识和理论展开深入的探究和思考也没有什么过错,只是有些问题我们没必要“钻牛角尖式”的纠结,就好像一群村口大树下的老太太边择着菜边拉着家长里短,每天都喋喋不休的争论仿佛也没有什么结果,日子还是照常过。有些问题甚至是没有必要不停地讨论下去的,有这些功夫和精力还不如多做些实事,像本土化和专业化两个概念看似简单,当然也没有想象中那么复杂,但却总是听到有人无数次的在探讨着。对此我很是不解,我认为人不是机器,教科书也不是圣人言,即便是老师也不能做到不掺杂任何个人感情的做一件事,没必要在提供服务的时候非要精确到“飞秒”甚至更小。在社区打扫卫生,做一些看似无聊的活虽然简单,但生活不就如此吗,不是每个人非得干出惊天动地的伟业。在平凡的世界里能把最普通、最平凡的事做好就已经很了不起了。   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 写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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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erwizPx

其实社会工作,在个案工作领域才容易出现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内的矛盾,在个案工作领域,工作者也不过是做人的工作,也不过是帮人解决问题,只是在帮人解决问题时需要考虑社工 的价值与伦理要求,不过是受到约束所以有矛盾,两难抉择所以有伦理困境, 比如,有案主跟你说他要自杀,作为常人,你可以劝其不要自杀,可以告诉他的家人阻止其自杀,告诉他的老师阻止其自杀。但工作者却有要为案主保密的守则,所以不能随意的把案主要自杀告诉其老师同事,但是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却可以告诉其至亲其要自杀的想法,让其至亲多多看护。 上面举的是个简单的矛盾问题。 更深层次的,比如一个赌徒本来赌得厉害,欠了钱,被逼无奈,向你求助,其却又不想让其家里人知道,因为其妻子知晓后肯定会与其离婚,赌徒问你借钱还债,不想家庭破碎。你如何解决,工作者是不允许与案主有经济上或私下的来往,不允许借钱,且又要为案主保密,且如果告诉其妻子,就是拆了一个家庭。 这是一个层面 最深层面的,如价值中立的原则,我觉得从理论上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价值中立要求不做价值判断,可是既然要求价值中立就等于是说做强价值判断是不好,既然说做强价值判断不好,不要做价值判断,其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怎么能说是价值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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