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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均在参保范围内。 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问: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沈阳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每年递增一年,逐步调整为15年。具体执行办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2021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2022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达到沈阳市职工医保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0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问:待遇的起始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个人账户构成以及划账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构成包括: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的比例计入,46周岁以上按的比例计入。 问: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哪些地方使用? 答: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问:异地就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按照沈阳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异地转诊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 3.临时外出人员(含无登记备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4.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待遇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 5.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原备案地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其他情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6.因急危重病在医疗机构住院者,住院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原备案地发生的危急重症住院费用按照沈阳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按照沈阳市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和保险比例执行。 7.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选择一家备案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沈阳市相关政策。 8.具有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选择备案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
武装的蔷薇1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2年12月20日结束,请于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办理参保、缴费事项,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后缴费的人员将产生医保待遇等待期。二、参保范围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008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持有我市居住证、且在沈阳辖区内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累计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含现役军人)的非在校未满18周岁子女(以下简称“非在校未成年人”);持有我市居住证(或来往通行证)的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并提供境外人员在沈临时住宿证明的外籍人员。三、缴费标准普通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90元。2、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420元。3、成年居民420元。4、老年居民420元。特殊群体的缴费标准:1.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补助金额为510元。2.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补助金额为560元。四.参保办理(一)在校学生需随学校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业务;(二)民政对象、脱贫人口、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需其身份认定部门统一办理参保业务;(三)其余人员可通过所在社区、沈阳市政务服务网个人网厅、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业务。五、缴费方式(一)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可直接缴费。(二)新参保成年居民、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脱贫人口等,需在参保业务办理完毕后,再进行缴费。(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等政府全额补助对象(无需个人缴费人员)参保业务办理完毕后,无需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可按照《关于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项的通告》,选择使用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实体办税服务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款。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原新农合批量缴费银行账户、民政学校缴费银行账户、城乡居民医保专用缴费卡等缴费方式已暂停使用。六、“掌上办”缴费流程(一)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微信首页搜索“辽宁税务”公众号,进入“微办税”中的“社保缴费”模块,输入操作人姓名和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二)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支付宝首页搜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登录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入“社保缴费”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三)辽宁移动办税APP下载“辽宁移动办税”APP,以“个人办税”身份注册登录后,进入“社保”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七、政策解读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办理、参保信息、缴费标准、医保待遇期等事项由各级医保部门解读,缴费方式、缴费流程等事项由各级税务部门解读。请下载或关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和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参保缴费相关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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