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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3年经济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已经公布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只要是符合报考条件且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在北京的考生均可以报考。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 2021 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6 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 2021 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考人员范围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二、考试设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考试均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 10 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高级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1 个科目,题型为主观题。初、中级考试均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题型均为客观题。三、报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一)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0 年;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6 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2 年;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 年;6.具备博士学位。(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上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报名条件补充说明见附件 1。四、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一)高级考试在 1 天内分上、下午 2 个批次实施。各专业类别的批次划分以准考证为准。(二)初、中级考试在 2 天内分上、下午 4 个批次实施。各专业类别的批次划分以准考证为准。(三)各科目考试开考 5 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 3 小时,人员可提前 1 小时交卷、离场。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 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 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人员,两科目考试在同 1 批次内分 2 个场次连续组织,间隔时间为 40 分钟。(四)各级别考试均采取电子化考试的方式。考生在计算机上作答,应考时可携带的文具只限于铅笔。(五)高级考试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包括中文(简体)- 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六)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下同)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五、报名相关事宜(一)本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开展核查,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信息将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实填报、虚假承诺的人员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报考人员须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服务频道”(网址:,以下简称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进入“考试报名”栏目,点击本项考试报名链接进行报名。网上填报信息并通过审核的人员方可进行网上缴费,高级考试报名流程详见附件 2,初、中级考试报名流程详见附件 3。(三)已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规定时间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高级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6 月 18 日,初、中级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10 月 29 日。(四)2021 年版高级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初中级考试大纲计划在 4 月底前公布。六、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一)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报考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分别颁发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和知识产权师证书。(二)考生可于考后 60 日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证书发放事宜将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证书查询”栏目公布。(三)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为 5 年,考试合格者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进入“专技人员证书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应电子合格通知书,不再发放纸质成绩合格证明。七、收费标准和电子票据领取(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 18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 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 17 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2513 号)规定,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61 元。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426 号)规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69 元。(二)考试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电子票据信息在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陆续推送至考生的报名注册手机。考生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根据短信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具体操作步骤详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流程图》。报考人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服务指南”栏目,点击“问题解答”查看“电子票据领取”相关事宜。(三)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后,还未收到电子票据信息或者误删电子票据信息的考生,请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及参加考试名称相关信息发送至邮箱。发送邮件后的 3 个工作日会有工作人员与考生联系,解决相关电子票据问题。八、疫情防控注意事项(一)人事考试考生涉及行业领域多、流动性强,为确保考试期间参考人员的健康安全,建议所有考生按照北京新冠疫苗接种“应接尽接”工作要求,考前通过单位或所在社区登记预约,完成疫苗接种。(二)考试当天,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北京健康宝为“未见异常”且持有 7 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三)建议考生考试当天提前 1 小时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四)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考生及时关注市人事考评办公室最新通知,以免影响正常参考。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一)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处理。(二)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十、社会监督和咨询电话(一)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二)纪检监察监督举报:(三)考试咨询电话:12333附件:1.报名条件补充说明2.高级考试报名流程图3.初、中级考试报名流程图4.审核机构联系方式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代章)2021 年 4 月 7 日原文链接:相关推荐: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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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失效。《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烟台市人民政府1995年颁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随着我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已经被《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烟政办发〔2015〕63号)取代失效。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烟政办发〔2015〕63号为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改革的有关政策(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安排,总的目标是自2014年10月起,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我市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2015年10月,全市统一启动参保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对推进改革中遇到的尚不明确的政策问题,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坚持边推进、边完善,陆续出台后续政策。(二)参保范围。参保范围为我市及省属驻烟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分类类型确定后,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改革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有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按照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对应的原则,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四)改革后基本养老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五)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七)职业年金制度。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九)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十)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十一)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十二)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二、兼顾当前和长远,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统一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在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制定、基础工作准备等方面做到政策统一、步骤统一、进度统一,不能因个别县市区或单位工作不落实,影响全市改革的顺利推进。(二)扎实做好启动实施相关工作。1.做好参保人员范围确定工作。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人员范围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逐人审核、逐人录入参保信息系统。2.做好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规定的参保范围,对本辖区内参保单位及人员(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进行采集。其中,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采集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其他单位参保信息采集,按照“保证运转,逐步完善”的原则,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数据库中直接转换提取,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开通后,由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补充完善,或通过参保单位申报的方式,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3.做好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省里统一确定的政策口径和规定的参保人员范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组织各参保单位进行2014年和2015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2014年10月至正式启动缴费时由个人负担的缴费部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处理。4.做好退休人员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核定工作。对改革前已退休且纳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养老金发放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省里规定的纳入统筹待遇项目,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数据库中直接提取转换,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发放;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死亡待遇、各地自行规定的其它津贴补贴等作为统筹外项目,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待遇项目,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原渠道列支。对改革前已退休但未纳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养老金发放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发放项目录入信息系统,按统一确定的时间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发放。改革启动前的补发,直接发放给参保单位;改革启动后,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从原渠道列支。5.做好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按照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原则,组织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中心及时完成业务需求提报、网络环境调试、系统培训测试、数据指标项采集等各项工作任务,确保2015年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系统的应用,2016年全面落实基金监管、宏观决策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养老保险系统建设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完成业务协同,实现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的共享。(三)加强业务经办能力建设。根据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合理整合现有经办管理服务资源,适当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经办流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权益查询。制定业务培训工作方案,分期分批分层次开展政策、经办和信息化应用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把握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四)有针对性加强政策研究。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梳理组织实施中政策尚不明确但相对比较突出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对于较为普遍,需要由国家和省统一制定政策的,要积极向省里反映建议;对于能够由市里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下自行研究处理的,提出解决思路和建议,及时跟进出台后续政策,推动解决相关问题。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改革任务的督导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及时掌握改革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平稳顺利进行。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要义、政策要点,确保政策在执行中不变形、不走样。(二)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改革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编制部门要严格按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协助做好参保人员范围确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安排好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改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调度,掌握工作动态,对改革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市里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县市区和部门的改革工作进行督导。(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地方主流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通过制作专题片、刊发知识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配合改革进度抓好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改革涉及的人员知晓改革方向、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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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支付宝查询: 1、打手机上的支付宝,在首页里面的城市服务里面。 2、进入了城市服务,有个社保查询,点击进入社保查询。 3、授权、绑定支付宝账号。 4、输入个
傻喵喵123 评论(3) 2025-12-04 公务员局是具体负责普通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的,比如升迁、调动、转正定级。编办是负责本地所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两个是截然不同的,各地都有公务员局和编办,地级
阿满思密达 评论(6) 2025-12-04 报考助理工程师职称到当地人事局报名。具体条件及流程如下:1、首先,必须满足申报条件:(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初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
猫猫猫啊哩 评论(3) 2025-12-02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366号 邮编:066000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0335-12333 职能 (二)负责全
ni入戏太深 评论(4) 2025-12-03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无奇不爱 评论(3) 2025-12-03 优质人力资源师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