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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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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so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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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办法》(2016年10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办法为解决兵团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兵团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5〕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第二条 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户口登记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依据、针对户口登记设置附加条件或前置条件、限制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禁止再出台类似文件,确保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第三条 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公安、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的底数和未落户的具体情况。在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应落尽落;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落。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DNA信息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借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之机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落户,坚决杜绝“漂白身份”、“高考移民”、“非新疆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重人重号”等问题的发生。要严格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第四条 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综合协调、加强配合,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第五条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是广大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政策措施,提高公民的户籍意识,提高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依法开展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奠定基础。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及时为无户口人员出具登记户口所需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所需材料。第七条 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工作由垦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公安机关要把好材料审查关和调查核实关,确保每一个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真实性和唯一性。第八条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流程:(一)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二)派出所调查核实,进行初审;(三)垦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四)派出所或者户政中心登记户口并录入兵团常住人口信息系统。第九条 符合落户条件但未及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落未落人员,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按正常程序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第十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未填写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第十一条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第十二条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县市人民政府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拟落户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第十三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第十四条 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或者原来就没有户口且形成事实婚姻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形成事实婚姻的,还需申请或补办婚姻登记。第十五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第十六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第十七条 对长期外出或者因历史原因在原籍户口被注销,现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经原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审核,可在原籍恢复户口;在原籍既无住所,也无符合条件的被投靠人的,可在原籍按集体大号恢复户口,并可办理居民身份证。第十八条 因判刑或者劳动教养户口被注销,要求恢复户籍的,凭监狱管理机关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批准保外就医证明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在户口注销地予以恢复户籍。第十九条 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人员的户口不得注销,已注销的要恢复户口。第二十条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第二十一条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加强对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业务的相关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防止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之机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凡在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八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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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天夏天

阿克苏社保局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夏季工作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工作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办公地址: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地区为民服务中心B座八楼、九楼、十四楼、十五楼、十六楼、十七楼、十八楼。办公室负责人:陈帅。

机构设置:局内设科室9个,分别是: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就业促进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科、工资福利科、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及调解仲裁管理科)、组织人事科。

主要职责任务: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执行和贯彻落实;具体负责地区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稽核以及追偿社会保险欠费等检查职能;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用和分配。

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承办社会保险业务培训;负责地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网络安全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做好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档案查询、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等公共服务。

以上内容参考: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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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风浪子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修志、提案(议案)办复、政务公开、保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帮扶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二)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三)法规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五)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承办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就业派遣等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疆就业管理政策。(六)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事宜,承办自治区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实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务工作;承担新疆紧缺人才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做好自治区区级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政策;负责制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自治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疆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诫、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十一)农民工工作处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二)劳动关系处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十三)工资福利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办公室)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订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承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十四)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十五)失业保险处拟订全区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和标准;落实国家制定的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十七)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拟订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二十一)信访办公室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政策和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二十二)劳动监察处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三)外国专家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完善国外人才资源库;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负责制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引进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和外语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二十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自治区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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