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祝君1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笨笨的2003
电子信息技术几乎已经渗透到了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成规模的所有企业都具有自己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升级、更新换代。企业档案管理作为其中的一个功能模块,在形成、传递、存储和利用等自身运动规律上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人们要积极应对信息化,探索和建立基于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新理念、新模式和新方法。1、企业档案管理信息化的软环境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快速发展,企业信息化应用模式早已脱离了个别业务系统孤立应用的阶段,步入了企业战略协同系统应用阶段,其中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即企业资源计划)最具代表性。ERP系统以经营资源最佳化为出发点,全面整合企业的供销存、财务、计划、质量、制造等核心业务,并最大限度提升企业各项经营资源的应用效率。实现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进行系统协同整合,核心的内容就是要进行应用系统及数据集成,建立可以共享的统一数据管理结构。建立一致的数据规格标准和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应用规则,是实现应用系统和数据集成的主要途径。如何建设与上述信息化环境配套的电子档案的统一管理、共享利用的机制、模式,网络环境下的档案馆如何构建和运作,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2、电子档案管理的特点信息化条件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平台,使用者在自己的电脑终端上,可以直接进行档案信息检索,迅速地查阅相关档案的借阅记录、保密等级,并可以完成在线借阅、网上浏览。档案管理工作者可以将档案进行更便捷的分类和数据管理,如国家电网公司将档案模块划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音像档案等若干个模块,每个档案模块按不同的检索顺序进行排列,并根据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管理权限,使档案信息按阅览权限公开,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效率,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及时准确的依据。通过信息化档案管理,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符合国家当前的“三节约”政策。3、电子档案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人们把以数字化方式记录的文件,统称为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在性质、形式上与纸质文件的不同,无疑是档案界最先感受到和关注的信息化带来的变化和影响。由模拟方式转变成数字化的记录方式,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电子文件的长久保存问题,数字化信息复杂多样的编码格式、读写方法和载体材料,都给电子文件的长久保存带来困难。二是电子文件的证据力和法律效力问题,包含了对数字方式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以及获得、保持信息真实性方式方法的可行性、可信性问题。三是数字化信息与载体的依附关系问题,数字化信息依赖于元数据、数据格式、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才能够被处理、存储和显现。电子文件的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是纸张载体所没有的。4、解决困绕当前档案管理信息化问题的途径目前解决电子文件真实性、长久保存、长期可用问题的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方法:一是通过法规约束电子文件格式种类,如我国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中规定的管理方式,即尽可能选择比较通用的少量几种文件格式,通过降低电子文件格式种类繁复性,增加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可靠性、可控性。二是通过对电子文件存在的系统相关要素的规范设计和过程控制,以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包括系统地记录背景数据和规范、控制信息流转环节等方式。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相继颁布了《电子签名法》或相关法律,力求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数字化信息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具有凭证性的条件,使电子文件具有了与纸质文件同等的证据作用。三是提高载体材料寿命或对电子文件处理、存储、传递和应用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进行备份的方式。四是分离数字信息的语义表示与格式表示,形成不依赖于特定的通用信息的存在形式,不会出现因数据格式及软硬件环境的变迁而造成电子文件不可使用的情况,如以XML作为标志规范的方法,等等。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在当前情况下,不能采取简单的“取代”或“覆盖”等方法,而应汲取信息化和纸质档案两种管理模式的优点。
妖精狮子
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2004-04-27财政部--------------------------------------------------------------------------------目 录小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四、会计报表格式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一: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一、流动资产二、长期投资三、固定资产四、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五、流动负债六、长期负债七、所有者权益八、成本和费用九、收入十、利润和利润分配附录二:其他相关法规(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小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十三) 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事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1) 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2) 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十四) 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 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十五) 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十六) 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十七) 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顺序号 编号 名称(一) 资产类1 1001 现金2 1002 银行存款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100901 外埠存款100902 银行本票存款100903 银行汇票存款100904 信用卡存款100905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100906 存出投资款4 1101 短期投资110101 股票110102 债券110103 基金110110 其他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6 1111 应收票据7 1121 应收股息8 1131 应收账款9 1133 其他应收款10 1141 坏账准备11 1201 在途物资12 1211 材料13 1231 低值易耗品14 1243 库存商品15 1244 商品进销差价16 1251 委托加工物资17 1261 委托代销商品18 1281 存货跌价准备19 1301 待摊费用20 1401 长期股权投资140101 股票投资140102 其他股权投资21 1402 长期债权投资140201 债券投资140202 其他债权投资22 1501 固定资产23 1502 累计折旧24 1601 工程物资25 1603 在建工程160301 建筑工程160302 安装工程160303 技术改造工程160304 其他支出26 1701 固定资产清理27 1801 无形资产28 1901 长期待摊费用(二) 负债类29 2101 短期借款30 2111 应付票据31 2121 应付账款32 2151 应付工资33 2153 应付福利费34 2161 应付利润35 2171 应交税金217101 应交增值税21710101 进项税额21710102 已交税金21710103 减免税款21710104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1710105 转出未交增值税21710106 销项税额21710107 出口退税21710108 进项税额转出21710109 转出多交增值税217102 未交增值税217103 应交营业税217104 应交消费税217105 应交资源税217106 应交所得税217107 应交土地增值税217108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7109 应交房产税217110 应交土地使用税217111 应交车船使用税217112 应交个人所得税36 2176 其他应交款37 2181 其他应付款38 2191 预提费用39 2201 待转资产价值220101 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220102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40 2301 长期借款41 2321 长期应付款(三) 所有者权益类42 3101 实收资本43 3111 资本公积311101 资本溢价311102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311106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311107 其他资本公积44 3121 盈余公积312101 法定盈余公积312102 任意盈余公积312103 法定公益金45 3131 本年利润46 3141 利润分配314101 其他转入31410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14103 提取法定公益金314109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14110 应付利润314111 转作资本的利润314115 未分配利润(四) 成本类47 4101 生产成本410101 基本生产成本410102 辅助生产成本48 4105 制造费用(五) 损益类49 5101 主营业务收入50 5102 其他业务收入51 5201 投资收益52 5301 营业外收入53 5401 主营业务成本54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 5405 其他业务支出56 5501 营业费用57 5502 管理费用58 5503 财务费用59 5601 营业外支出60 5701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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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有权知道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六月十日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公开。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第四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五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二)损益性收入:1.村提留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其他收入。(三)损益性支出: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2.招待费支出;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4.其他支出。(四)非损益性收支:1.土地补偿费收支;2.福利费收支;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4.上级拨款收支;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6.扶贫救济收支;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五)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六)集体资产: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七)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2.缴纳税金;3.提取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提取福利费;6.投资分利;7.其他分配;8.未分配收益。第六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年初公布财务计划;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第七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一)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三)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第八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 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二)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1.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2.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3.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4.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5.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二)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四)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五)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及其成员的补助经费由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十二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组成员联名向村、组社区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二)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三)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第十三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或社员议事会议。凡属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或社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工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村、组社区性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二)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交叉会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性组织进行重点审计,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对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三)对村、组社区性组织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四)对村、组社区性组织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在预决算、财务开支、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与裁决。第十五条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将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考核农村基层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县、镇每半年、地级以上市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或抽查,省每年组织工作组到各市抽查。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村、组社区性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对挥霍、侵占、挪用、私吞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希望采纳
小嘟嘟呀呀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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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移交、销毁等方面对电子会计档案均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是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四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中鉴定销毁工作是档案销毁的前提和基础。原《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但未明确销毁前的鉴定工作和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销毁的最主要责任归于单位负责人。
在实际工作中,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对于远远超过最低保管期限且符合销毁条件的会计档案,单位负责人一般也不愿销毁,大量已失去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占据了储存空间,造成了资源浪费。
因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要求“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原《管理办法》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再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为此,新《管理办法》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即“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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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
(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
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送哦夏季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