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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口水长流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初级会计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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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豹糯米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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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地域管辖是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单位,对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分工,不同诉讼种类有不同规定,因为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所以也是初级会计的重要考点,目前,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进行中,掌握考点也是初级会计考试成功的基石,因为知道和掌握了高频考点,我们就能更有效备考,也能更节约时间,当然这也和考生自己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虽然努力了不一定能够成功,但是放弃了肯定是失败的,下面就给大家带来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答疑:地域管辖,大家赶紧学起来。

【知识点】地域管辖

提问内容:老师,被告就原告与原告就被告分别是什么意思啊?

回复:

您看能否这样理解,这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而且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问题。一般意义上,”原告就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是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而被告就原告是相对来说特殊的几个情形: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例-判断题】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解析】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答疑:地域管辖,也是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当然会计科目也是必考考点,小编也给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见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表等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也要重点掌握,烈火试真金,逆境试强者,祝大家考试成功!

初级会计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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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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