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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or57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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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angel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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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总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置总会计师。市级医院、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工作,直接对单位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四条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由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审批后,应将批准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总会计师的免职、解聘程序与任命、聘任程序相同。第五条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领导人对总会计师离岗,必须自总会计师免职、解聘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设总会计师有关资料。第六条对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审查意见后尽快作出审批决定。第七条总会计师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三)熟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本行业会计制度、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及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财政法规,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各项任务;(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挖拙内部潜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挖掘出部潜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五)参与制定商品(劳务)价格,工资、奖金、企业分配等方案;(六)参与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引进项目等方案的制定;(七)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八)制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岗位设置、聘任方案;(九)其它工作。第九条总会计师的权限:(一)有权制止或者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议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三)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四)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报表;(五)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六)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得总会计师的同意。对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先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七)有权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抵制。第十条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者《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五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对具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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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viali11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在能源企事业单位的职权和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能源行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煤炭、石油、核工业、华能集团所属公司、水电工程局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设置,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归口公司),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电力行业的跨省电网联合公司(总公司、集团公司)、省局(公司)以及大中型发电厂、供电局、物资供销、机械制(修)造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该设置总会计师。第三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勘测设计等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总会计师,但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煤炭、石油、核工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设置,由归口公司审批;电力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设置,报能源部审批。第四条归口公司应设置总会计师,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报能源部审批。第五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第六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等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本单位基建投资、生产经营和经费安排等重要经济问题进行分析、决策。第七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八条总会计师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组织编制和执行工程投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银行贷款使用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运用方案;(二)组织对工程投资和生产、施工经营成本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三)组织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督促财会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四)组织清产核资、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完整;(五)对外资的借入、使用和偿还进行管理和监督;(六)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组织审核企业内部自销产品、劳务价格;(七)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工作。第九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十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事业单位业务发展等问题作出决策。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订;参与组织国内外贷款和国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参与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参与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的研究和审查。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纪律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如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意见,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第十四条总会计师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毁损、报废、出租、出售等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制止或纠正。对盲目采购物资造成积压、损失浪费和擅自扩大工资基金的发放范围,提高标准的,总会计师有权追究责任,并提请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总会计师审查和签署本单位的预算、财务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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