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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说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分为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两类内容。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
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折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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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1)5月3日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贷:原材料10000(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贷:银行存款4680(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元)。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贷:银行存款6000(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借:产成品——烟丝20000贷:委托加工物资20000(5)销售烟丝:借:银行存款351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6000贷:银行存款6000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借:原材料——烟丝14000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A.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B.计算消费税时: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2500C.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10000D.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2500贷:银行存款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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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在未来期间还可以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即未来期间可以扣除或应纳税的金额。通俗点说,计税基础就是税法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未来期间可以从会计利润中抵扣的金额,换句话说,就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金额。
举个例子:
某企业在2019年12月份采购一台机械设备,价值为800万,预计净残值为0。其原始入账价值税会口径一致,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为直线法,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2020年税法上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万(800/10),而剩余的720万,2020年不得税前扣除,只能在未来期间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再进行扣除,这里的720万就是该固定资产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2020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
如果该企业计提折旧的年限为8年,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为100万,这就出现了税会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时(要依据税法口径),会计上就比税法上多扣除了20万元的折旧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调增处理。但是需要注意计税基础是按照税法口径,并不会因为会计计提金额的多少而改变。
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准予扣除的金额。
比如,企业有一未决诉讼,预计很可能会有300万的资金流出企业,于是企业会计会确认300万的预计负债,但是税法口径只有实际支出时才认可。针对这笔预计负债,账面金额为300万,未来期间实际支出时准予扣除的金额为300万,那么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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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是资产净值。但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计税基础应该是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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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Tax Basis)是2006年发布的《企业新会计准则》中提出的概念。通俗的说,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两类内容。
扩展资料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的折旧、摊销、成本和净值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有时两者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两者也会产生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核算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扣除及资产的处理等,两者经常会产生差异,这种情况下,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一致的。
例如,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会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出来,增加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增加企业的当期损益。
但按税法规定,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其计税基础不变,仍为其历史成本。但其账面价值却是其历史成本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因而与其计税基础就出现了差异。
另如,企业拥有一项存货,在拥有期间,由于市场因素变化,存货的价格降低,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因而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存货跌价准备。
但按税法规定,企业提取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因而该存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与其账面价值产生了差异。
再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5年,但按税法规定其折旧年限最低不得少于20年,假如企业持有该项固定资产5年后将其处置。
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会计准则提取的折旧,但其计税基础却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可以计提的折旧,由于可以提取的折旧不同,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税基础
melodyhanhan
定义计税基础(Tax Base)是2006年发布的《企业新会计准则》中提出的概念。分类它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某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 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帐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编辑本段举例说明1.资产的计税基础举例说明,企业拥有一项资产(比如说存货),账面价值80万元,企业为了收回账面价值80万元的存货,必然将其卖出(转让),这样企业就取得了经济利益,假如说得到的经济利益为90万元。企业得到这90万元的经济利益应该上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让企业按90万元直接乘以所得税税率(假定为25%),企业肯定是不乐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9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80万元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余额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所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企业应该上交的所得税。这样做企业才会觉得合理。那么这里被税前扣除的80万元,就是税法规定的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举过例子后,我们回过头来,再理解资产计税基础的定义可能就会感觉到相对容易一些了。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从税收的角度考虑,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仍然接着上面的例子,假如,这批存货已经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按照会计的处理,存货的账面价值应该是80万元减去2万元,也就是78万元,因此,我们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也应该是78万元。那么,这笔转让存货的会计利润就是12万元(90-78)。在这种假设情况下,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否也是78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我国税法上除了允许“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也仅仅是部分允许扣除,有规定比例5‰),其余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存货的计税基础依然是80万元。(一)固定资产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折旧(二)无形资产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摊销理解诀窍:现在抵扣得少,多交税了,未来就会少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抵扣得多,少交税了,未来就会多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2.负债的计税基础仍然先举例子,比如说某单位生产电视机,大家知道电视机都有保修,保修属于售后服务,而售后服务又称为产品质量保证,在会计上属于或有事项,企业应当根据产品以往保修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当年的销售数量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假如2008年全年确认的预计负债为60万元,并将此列做了当年的销售费用,于是当年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假定该项以前没有余额,同时当年也没有使用任何保修费)。按照会计上的处理,既然列作了销售费用,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就可以作为利润的减项,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税法上却规定:该项保修费要在未来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列支(扣除),由于今年没有使用这笔保修费,因此这笔60万元的保修费今年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将来逐步扣除。按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看了上面的例子,再来理解一下负债计税基础的含义: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由于今年没有使用保修费,今年计税时就不扣除任何保修费,也就是说这笔保修费要在未来计税时扣除,所以,该笔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60万元-未来计税时可予抵扣的金额60万元=0。●负债的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理解负债的计税基础 = 负债的账面价值 — 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中,未来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0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上式计算结果为正,即“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正;即应当在未来期间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0相反,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上式计算结果为负,即“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当在未来期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对上面的公式分析变形,可以得到结论:负债计税基础是“未来不允许税前扣除部分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是“未来允许税前扣除部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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