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在职教师业务水平,规范、有序开展我院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1.学院鼓励在职教师从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出发,遵循学用一致的原则,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学历造诣和教学、科研水平。
2.教师在职培训、进修必须顺应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需要,在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分期、分批、有计划地进行。
二、计划安排
1.培训进修分为短期(1个月以下)和脱产。
2、在职教师出国进修、合作科研半年以上(不含短期进修)的,每年不超过2人。在职教师出国进修、合作科研半年以上或攻读学位的,每年不超过2人。超过规定人数的,学院应根据申请人在学院工作时间、脱产学习年限、申请时间、申请数量、工作需要等综合考虑,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予以安排。在职教师攻读学位或参加进修、培训的,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院系(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所安排的教学任务,由申请人协商处理,处理方案报学院备案。
3.硕士、博士学位学习一般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
三、工作年限要求
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师原则上须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申请出国留学的教师原则上须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
四、学习期间的福利
1.在校学习培训或攻读学位的在职教师,如能服从教学安排,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量,视为在职。其岗位奖励(40%)、绩效奖励(60%)及相应补贴,由学院按在职教师同等待遇考核发放。如因学习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院正常安排的教学任务,学院将根据其岗位职责实际情况酌情减少岗位奖励及相应补贴。在职教师在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在职学习假。
2.在职教师到外地进修、培训一学期以上或者攻读学位的,学院为使其能够专心学习,避免影响教学效果,原则上第一学年不为其安排教学任务,视为离岗,停止其奖励及相应补贴;学院因教学工作需要安排其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学院参照非在职人员小时工资标准,按实际教学时数支付。从第二学年起,按照前款在校学习的规定执行。如仍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接受正常教学任务的,按第一学年办法处理。
5. 短期培训
学院鼓励教师参加专题培训、教学研讨,提升专业能力。参加短期培训或教学研讨的教师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培训或研讨的目的、意义、经费预算,经学院批准后报销相关费用。回国后须提交总结报告。
6.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苏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
2008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