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具体情况可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验收后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分工
(一)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
1.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投资50%以上(含本金),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建设的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2.投资3亿元(含本金)以上或建筑高度100米(含本金)以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3.省管理的大型建设项目。
4.轨道交通工程主体工程。
5、大型发电、配电工程。
(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
1、“市投区建”和“区投区建”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2、投资额3亿元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3.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
4.重点区域全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工作分工
1.按照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划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接受该工程的消防检验或者备案。
2.不属于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的建设工程或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分工进行消防审查或备案。
3. 其他信息
1.对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前提出设计变更、装修工程申请的,由对该工程进行主体消防审查的房屋建设部门受理。
2.重点区域包括大空港新城、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平湖金融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国际低碳城、华为科技城、深圳国际生物谷北广核心启动区、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光明凤凰城、坪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大运新城、笋岗清水河片区、高新北区、福田保税区。市政府批准新增或调整重点区域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