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教师教育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与规范本院教研室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院教研室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校办[2013]114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各项教学、科研工作及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等基础教学建设均在教研室的支撑下实施。

第三条 教研室活动涉及人事、财务、物资等行政事务,应当向学院提出建议,由学院决定、安排。

第二章 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学工作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负责制定或修改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大纲及其他教学文件。

(2)落实各课程的教学环节,协调教师各项教学任务。

(3)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选择或编写适当的教材。

4.负责本教研室课程的教学和考核。

(五)负责指导毕业生毕业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工作。

(六)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对教师制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日程、备课讲课、听课互访、组织公开课、教学检查与评估、教学总结等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各项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七)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组织教师对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等进行研究,优化培养方案。

第五条 教学研究与课程发展

1.定期举办教学研究活动,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二)每学期至少组织1-2次公开课(研究课),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及时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检查改进教学工作。

(3)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及时总结分析,探讨改进教学的措施。

(四)每学年总结课程建设情况,按照市级、院级精品课程评估要求开展自我评估。

(五)组织或参加校内外教学业务交流活动,包括教学观摩、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等。

(六)做好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成果鉴定应用推广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学论文的推荐应用工作。

第六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1)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确定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积极承担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交流最新学科动态和科研成果。

(二)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教师专业特长和学科优势,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3)参加校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为学生举办学术讲座。

第七条 师德教育

配合学校、系开展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等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协助做好本教研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团队建设

(1)配合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教师教学、科研素质,落实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发挥传输、帮助、指导作用,提高青年教师教学基本技能。

(2)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学院教师发展规划,按照学科发展和课程设置特点、师资队伍基本结构等,制定教师培养计划,确定方向、任务、要求和措施,保障教学、科研稳定有序。

第九条 教学档案建设

注意收集、整理下列档案材料并按规定移交。

1.教研室本学期工作计划(含教研活动计划)及工作总结;

(2)教学、研究、讨论的记录和资料;

(3)教学检查分析、总结材料;

(四)教师上课出勤记录表(复印件);

(5)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材料和教师个人科研成果;

(6)各类教学文献;

(七)教研室组织的活动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讨论制度

教研室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教研活动,研究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听课考勤制度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随机听课不少于12节,并做好记录。(教研室成员每学期互相听课不少于2次)每位教师每学期互相听课不少于8节。教研室全体成员应参加教研室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听课后组织评课或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集体备课制度

课程任课教师认为有必要就课程教学或教材中的新问题或疑点进行讨论时,应当组织集体备课;若有多位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的教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集体备课。

第十三条 试行教学制度

首次任教的青年教师在正式授课前应进行试教,经教研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十四条 检查和报告制度

加强对各项工作阶段性、定期性的检查,每学期期中、期末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定期向校领导汇报教研室工作,接受学校、系的检查。

第十五条 责任与奖励制度

教研室教师必须按时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向教研室主任请假,无故缺席教研活动两次及以上者,取消其优秀教学评定资格。教师每次参加教研活动,教研室主任应做好工作记录及参加人员记录,院系根据报送情况给予50元/人/次补贴。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及其职责与权利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聘任

(一)教研室设主任一人,特殊情况可设副主任一人。

(2)教研室主任应当由思想素质良好、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

(3)教研室主任由院长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1.主持教研室工作,负责教研室业务工作。

2、检查开课准备情况,安排好教研室开学工作。

3.负责制订教研室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教研室人员完成学校、系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定期检查教师教学进度。

5.主持专业和课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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