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4.1)!

北京地标DB11/T 3034-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全文2023-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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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服务的总体要求、检验服务内容及要求、检验结果评价与报告、服务流程、档案管理、评估改进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服务活动。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检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本文件的规范性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877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503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组织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3.2

检验人员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服务过程中提供现场检验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

4 一般要求

4.1 服务组织

4.1.1 按照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技术服务。

4.1.2 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管理制度:

a) 员工管理制度;

b) 检测设备管理及测量制度;

c) 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 服务档案管理系统;

e) 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4.1.3 应配备开展服务所需的人力、设备、系统和技术支持服务。

4.1.4 服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2 人员

4.2.1 服务机构内应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并根据服务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

4.2.2 现场操作消防设施的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要求。

4.2.3接受职业资格再教育、技术服务能力、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4.3 设备

4.3.1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个人防护与劳动防护设备及其他服务设备及检测工具,检测工具的基本配置及功能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3.2 用于测量的检测设备应能达到规定的测量准确度和测量不确定度。

4.3.3 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并标注校准状态或有效期。

4.3.4 对使用过程中频繁的设备进行过程检查。

5 检测服务内容及要求

5.1 检测服务内容

5.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防火隔离设施;

b)消防电梯;

c) 消防救援窗;

d) 消防供水;

e) 消火栓系统;

f)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 水喷雾灭火系统;

h) 细水雾灭火系统;

i) 火灾监控系统;

j)泡沫灭火系统;

k) 气体灭火系统;

l)干粉灭火系统;

m)灭火器;

n) 防烟、排烟系统;

o) 消防供配电设施;

p)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q)可燃气体探测及报警系统;

r)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s)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t)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u)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v)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w) 独立烟雾探测器。

5.1.2 服务内容中各项测试项目见附录B,并按其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类:

a)A类,与消防设施运行功能直接相关以及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物品;

b) B类,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并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工程;

c) C类,对消防设施质量影响较小。消防法规也规定了需要检验的项目。

5.2 检测服务要求

5.2.1 服务内容中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检测工具、取样比例及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2.2 对于数量较多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等,应按防火分区、现场功能分区或全回路进行取样。

5.2.3 现场服务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环境不适宜时应暂停检测。

5.2.4 服务过程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

6 测试结果评估和报告

6.1 试验结果评估

6.1.1 根据现场检查的抽样检验和功能试验的结果,对服务内容的检验项目、分项、单项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6.1.2 按照试验项目、子项目、单项的顺序进行“通过/未通过”的评定。

6.1.3 消防设施检验考核应包括附录B中规定重要性的甲、乙、丙类检验项目。非委托的服务内容和未涉及的服务可以不纳入考核,但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

6.1.4 经评价,试验件符合下列情况,则判定该试验件合格:

a) 对于重要性为A类的检测项目,所有检测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

b) 对于重要性为B类的检测项目,所有检测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

c) 对于重要性级别为C的检测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结果不应超过样品总数的5%。

6.1.5 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如包括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若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则判定为合格。

6.1.6 分项由若干个试验项目组成,满足下列条件,则判定该分项合格:

a) A类检测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为0个;

b) B类检验不合格项目不超过2个;

c) C类检验不合格项目不得超过4个。

6.1.7 单项由若干个子项组成,所有子项均评定合格,则单项评定合格。

6.1.8 当单位内所有消防设施一次性委托检验时,服务机构应进行综合“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所有单项评定为合格,且总检测项目中不合格检测项目不超过6项时,综合判定为合格。

6.1.9 委托检验单位内部部分消防设施时,仅对检验项目进行单项考核,不进行综合考核。

6.2 试验报告

6.2.1 服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附录C给出的格式编写检验报告。

6.2.2 试验报告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

a) 试验报告名称及编号;

b) 单位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检测项目等;

c) 报告的唯一标识及每页、总页数的标识;

d) 委托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出具日期;

e) 检测依据或执行标准;

f) 试验项目、试验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及试验结论;

g) 检测人员签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及专业印章;

h) 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式;

i) 其他指示。

6.2.3 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签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专业章,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及印鉴。

6.2.4 试验报告的说明意见应单独记录,试验报告重新编辑时应唯一标识,并注明所代替的原报告。

7 服务流程

7.1 早期咨询

7.1.1 了解客户对技术服务的需求、目的和要求。

7.1.2介绍该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

7.1.3 提出现场检验和现场服务所需配合的人员、技术和材料的要求。

7.2 现场考察

7.2.1 建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状况和运行情况。

7.2.2 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建议查阅以下信息:

a) 建筑消防设施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b) 经法定机构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c) 竣工图、竣工报告、调试报告;

d)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e)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 系统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7.3 规划制定

7.3.1 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服务计划,经检测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实施。

7.3.2 检测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项目概况;

b) 项目负责人;

c) 检测人员名录;

d) 服务内容、抽样比例、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

e) 工作和时间;

f)安全措施。

7.3.3 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合理确定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的数量。

7.3.4 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服务合同和服务计划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验。

7.3.5 服务合同应约定检测范围、检测对象、服务内容、检测标准、检测时限、检测费用等。

7.4 测试实施

7.4.1 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时应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D。

7.4.2 原始记录应当场填写,纸质记录如需更正,应在更正处加盖印章或签名。

7.4.3 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检测项目需重新检测时,填写检测反馈表,委托单位组织整改后,对不合格内容按加倍原则重新取样检测。

7.4.4 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服务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告知服务机构本单位安装的全部消防设施及其运行状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7.5 报告发布

7.5.1 试验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7.5.2 检测报告的出具应按检测项目、编号逐份登记,留存一份并纳入服务档案。

8 文件管理

8.1 服务机构应在出具检测报告后1个月内完成服务档案的归档。

8.2服务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档案编目;

b) 测试合同及测试任务授权书(单份);

c) 验收资料及其他与检测有关的重要文件;

d) 检测计划、检测原始记录、不合格检测结果反馈及处理单;

e) 反映系统功能检查的现场检查照片;

f) 体现消防控制室记录等支持材料;

g) 试验报告(含批准表)。

8.3服务文件的保存期限为6年。

9 评估改进

9.1 回顾

9.1.1 每年由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服务质量管理测评,形成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报告。

9.1.2 服务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与服务组织有关的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变化;

b) 服务质量目标的可行性;

c) 质量控制体系措施的完备性;

d) 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e) 检测服务结果及纠正情况;

f) 委托单位及本服务机构员工的反馈意见;

g) 实施持续改进措施;

h) 本服务机构内各类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状况;

i)其他相关情况,如司法诉讼、行政处罚等。

9.2 改进

9.2.1征求委托单位和内部检测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持续改进计划。

9.2.2总结分析服务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附录详细内容请参见电子版(可下载):

DB11/T 3034-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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