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信用评价扣分的构违法行为,如该机构注册地不在辖区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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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提高,我总队按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条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条件》 》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消防工作实际,《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条例(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

1、将您的意见以信件方式寄至: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5号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 ),并注明“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局《关于信封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2. 通过电子邮件将评论发送至:#。

3.将您的意见传真至:陆​​建官网。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 年 8 月 25 日

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条例

(暂时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

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陕西省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取得消防行业相应专业资格,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

第四条 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相关从业条件规定。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制定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哄抬服务价格。杜绝恶性竞争、无序竞争。

第六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实践信息管理平台,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在陕西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条 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规范专业标准,促进服务质量提高。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组织、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行业垄断。

第八条 积极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消防工作和消防公益活动,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宣传。

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能力评价,表彰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的基本装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测设备符合附件1、附件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五)取得国家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以上技能水平不少于二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和消防安全考核设备应当符合附件1、附件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五)健全消防安全考核流程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的基本装备和消防设施维护检测、消防安全考核设备应当符合附件1、附件2、附件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五)取得国家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以上技能水平不少于二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考核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并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 组织机构、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员管理。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执法干部,自辞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录用并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其他干部辞职后三年内。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团体执业,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办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同一单位(场所)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年检业务应当由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办理。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执业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服务电话等。

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业指南和《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指南》的规定开展下列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防护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培训等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委托人,制定整改计划,并按照合同约定明确整改责任。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纠正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服务情况,保留关键环节、内容的图像或者确认文件等佐证信息,根据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由国家决定。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工程合同、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现场影像资料、书面结论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分为消防设施检查、维修、消防安全评估三类。 其中,消防设施检验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的消防设施进行全系统检验。 服务对象的消防设施属于整体建筑消防设施的,还应对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泵等重要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消防设施维护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服务对象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维护。 。 如有例外,维修范围应在维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不能排除现场实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安全评估合同应当约定被评估单位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整体评估。 。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信息和基本项目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对机密信息进行处理并上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转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时,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到场实习,项目负责人对整体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使用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动态记录工作流程和轨迹,并上传证明文件,确保整个执业过程在电子围栏范围内完成。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记录原始检查数据,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类别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维护内容和周期,如实记录维护情况,并出具项目完成后的维护报告。 汇总文件信息并逐项创建台账。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检测情况,综合判定和评价消防安全等级,提出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消防安全建议,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告。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制作标志,标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修服务期限、联系电话等信息。 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设备室等场所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专业印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不得使用印章、私人印章等代替签名,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竣工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原始备案表、书面结论文件等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省消防技术服务实践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该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 。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对未实施全面检查的单位,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检查的主要类型是:

(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二)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根据上级安排或者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核实举报、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五)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根据其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可以购买服务,聘请信用良好、执业规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进行下列检查:

(一)是否具备相应的就业条件;

(二)是否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考核过程控制体系;

(三)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技能;

(四)是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重点消防单位执业,或者是否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兼职;

(六)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抽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可用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含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二)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相关人员是否到场执业;

(四)消防技术服务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协议进行,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

(五)服务合同和服务项目是否按要求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登记;

(六)是否通过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实践信息管理平台出具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题文件;

(七)其维护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物的显着位置是否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三十条 对仅达到最低用工条件但开展大量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增加抽查比例,重点检查其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是否在场。实践以及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对来陕西执业的外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利用本机构名义、派驻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对于外省注册消防工程师在陕西执业的,重点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是否在现场执业。

第三十一条 对社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单位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同时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和维护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火灾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审查。

责任反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抽查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的实际执行价格与企业公开(备案)价格、同类型项目的执行价格进行综合比较。同行业、行业自律指导价。 如发现项目服务单价(按面积计算)低于公司公示(备案)价格、同行业同类型项目平均执行价格50%以上的,或者行业自律指导价,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其服务进行检查。 职业操守是否达标。

第三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执业资格或者违法、违规执业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 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违法违规执业的,整改期间不得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不得开展新的项目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或者干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协调全省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专栏,定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管状况,更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主动揭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 以便企业、公众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托《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实践信息管理平台“人员信用档案报当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评价,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当评价等级发生变化时,“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实践信息管理平台”将向信用主体发出提醒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业情况、执业状况以及参与社会消防工作和消防公益活动的情况,加大对信誉良好机构的宣传力度。

第四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包括积分制度管理、评级管理、红黑名单制度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制度管理按照《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各一级指标在分值权重范围内单独评分,并进行综合评价。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分。

第四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依据分为100分,包括监管信息(40分)、服务质量(45分)、服务能力(15分)等三项一级指标。 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加分的方式提高综合评价分数。

第四十三条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评分周期。 第一个评分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 下一个计分周期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法扣除信用评价积分行为,其注册地不在本辖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告知其有关情况。三天内的情况。 机构注册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扣分。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扣分,合并计算。

经消防救援部门批准修复的,相应积分将被清零。

第四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红色),75分(含),89分为B级(良,绿色)。 ),将60分(包含在内)至74点分为C水平(公平,以黄色为代表),而得分低于60分为D水平(较差,以黑色为代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评为A级别的机构,其中包括在防火技术服务的“红色列表”中,并优先晋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评为D级别的机构,其中包括在“黑名单”的“黑名单”中,并被命令停止根据法律进行练习或撤销。 资格。

信用评估等级是根据上一年的信用管理评分对当年有效的。

第46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信用评估级别选择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1)鼓励政府购买消防技术服务,并在省级或高于省级的主要建筑项目中选择A级机构;

(2)鼓励除级别A级要求的其他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B级机构;

(3)鼓励中小型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C级机构。

第47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10日之前向其自我评估分数报告给该单位注册的市政消防救援机构。 如果声明未在时间限制内发表,则自我评估得分将计算为零点。

市政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自我评估声明,监督和管理状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自我评估宣言,监督和管理状态对在其管辖范围内注册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贷评估,并于每年2月1日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 宣传期为15天。

第48条如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信用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则可以对该机构注册的市政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关的支持材料。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消防救援局应在15天内进行审查和决心。 如果您对审查确定不满意,则可以向省消防救援机构提交审查申请。

第49条如果在信用评估宣传期内满足以下条件,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市政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信用维修申请,以代替其注册:

(1)受到行政惩罚点的项目;

(2)在识别非法行为的日期和恢复申请之间,没有发生相同类型的新非法行为;

(3)已纠正了非法行为,并消除了不利影响。

第50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信贷恢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维修申请表;

(2)包含统一社会信贷法规的证书的副本;

(3)罚款凭证和文件证明完成违反信托问题的纠正;

(4)消防信用承诺信。

第51条:接受申请人提交的信用维修申请材料时,消防机构应检查材料的完整性。 如果提交的材料不完整,则应通知申请人一次完成材料。

第52条消防局应在接受信用维修申请后的十五天内做出审查决定。 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将不会进行信用维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将确认信用维修,并将在该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宣传信用维修。 宣传期为五天。

如果在宣传期内没有异议,消防局将准备一份信用维修决策信,将其提供给申请人,并将其报告给省消防救援机构以备记录。

如果申请人反对消防局拒绝授予信用恢复的异议,则他或她将在收到不授予信用恢复之日起五天内向省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53条如果有兴趣的方对信用恢复有异议,则他或她可以向消防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以确认信贷恢复。

消防局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和处理异议申请。

第54条市政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司法管辖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状态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信贷管理分类帐,并将其报告给省消防救援机构以获取记录。

第55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估结果包括在“双随机”监督和现场检查的范围内,并根据信用评估等级以层次结构和分类的方式监督其专业行为。

对于A级机构,随机检查比率设置为规定的随机检查比率的25%; 对于B级机构,随机检查比率设置为规定的随机检查比率的50%; 对于C级机构,随机检查比率设置为规定的比例。

第56条的A类和B机构,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公开向公众推广;

(2)优先考虑其处理的更改事项,并应用空缺接受系统和其他系统;

(3)参与防火法,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4)优先参加消防管理,沟通和服务活动;

(5)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并评估卓越时给予优先级;

(6)州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57条有关C级机构,消防机构应向相关政府部门发出信贷监督提醒,并采取以下措施:

(1)接受不足的系统不适用于其处理的更改事项;

(2)严格审查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的申请;

(3)禁止参加诸如制定和修订防火法,法规和技术标准之类的活动;

(4)禁止参加消防政策和技术活动;

(5)取消了由消防机构组织的评估和奖励评估资格;

(6)州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第58条:对于D级机构,除了采取这些规定第58条中的惩罚性措施外,他们还应向相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督警告并告知其服务接收者。

第59条消防保护工程师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注册消防保护工程师管理法规”的要求实施信贷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60条这些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期。

第61条省消防队负责解释这些法规。

第62条这些法规将根据X,XX,2021的试用基础实施。

附录:

1. 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分管理规则(审判)

2.消防技术服务的基本设备设备要求

3.维护和检查消防设施的设备要求

4.消防安全评估设备设备要求

5.技术服务信息公告委员会建造消防设施

6.信用维修申请表

7.信用维修决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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