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连两则通知: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

3月30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连两则通知:第一则:关于征求《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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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师考试

注册消防工程师各_消防注册师工程分几类_注册消防工程师分

第一个:

关于《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服务机构,每增加一个人员,就增加一个数量。 5分! 最多加50分!

点击此链接查看详细信息

第二条规则:

关于《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建议,明确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工作时工作中,每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将额外获得40分。

原创内容

注册消防工程师各_消防注册师工程分几类_注册消防工程师分

相关单位:

为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办法( 《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办法(试行)》和《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建议4月8日前发送至互联网邮箱。

fashechuxf@163.com。

附录:

1.《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2.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北京消防救援总队

2022 年 3 月 30 日

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注册消防工程师各_消防注册师工程分几类_注册消防工程师分

消防注册师工程分几类_注册消防工程师各_注册消防工程师分

笔记:

1、本评价标准中的“以上”包含原数,“以下”不包含原数。

二、本评价标准中的“当期”是指本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开始日期,一般为当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由市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究。

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提高消防安全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根据《本市开展信用分级和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本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价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严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内容】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标准制定、评分分级、信用公示等。

第五条【信用等级】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A-)、良好(B+、B、B-)、中(C+、C、C-)、较差(D)九个等级。 信用等级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基础分数为800分,分数范围为[350, 950]分,对应如下:

得分在900分以上,评价为A级;

分数在850到899之间的为A-;

如果分数为800-849分,则评价为B+;

如果分数在700-799分之间,则评价为B级;

如果分数为600-699分,则评价为B级;

得分为550-599的为C+;

如果分数在500-549分之间,则评价为C级;

如果分数在450-499分之间,则评价为C级;

如果分数在350-449分之间,则评价为D级。

第六条【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包括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 评价指标包括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 加分指标为150分,减分指标为450分。 每个指标都有明确的评分规则。 根据指定的规则获得评价分数。

评价标准发布、实施和修订前必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评分与评级】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以年度为周期。 每年1月31日前,收集评价对象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并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评分和评级。 考核期满后,成绩将被清除,且不会转入下一个考核期。

第一个评价期自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等级断路器】评价周期内,评价对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直接评价为D级评价信息将立即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信用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网站公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审核。 异议申请只能提出一次。

第十条【工作要求】信用评价部门应当科学采集信用信息,定期研究判断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认真开展评价工作; 应当及时归档信用信息,加强保密管理,不得违规。 评价目标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责任】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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