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338

成都蜀道装饰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青海省医师执业范围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traveler0723

已采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特别说明:成教学历是否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青海省医师执业范围

305 评论(15)

datang1201

西宁市城西区西山一巷5号。医师执业注册要求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注册相应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

131 评论(14)

垂杨紫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医疗机构,是指个人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手续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个体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个体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五条 州、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果洛州区域卫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应符合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七条 申办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和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申办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诊疗科目、组织机构;  (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青海省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及县级以上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申办个体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受本地区常住户口的限制。第十条 医术确有专长的藏医,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可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办个体医疗机构,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村(牧)委会卫生所(室)的乡村医生;  (三)患精神病、传染病的;  (四)医务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第十二条 个体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对应。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冠以“中国”、“省”、“州”、“县”、“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  (四)使用“中心”、“疑难病”、“专治”、“名医”等名称。第十三条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挂靠任何医疗单位。第十四条 个体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机构名称、执业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个体医疗机构歇业,应在歇业前2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及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 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审核和上报。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八条 州、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个体医疗机构;  (二)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  (三)对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  (四)事前审查个体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  (五)受理群众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投诉;  (六)对个体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严禁游医药贩行医。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由发证机关校验一次。第二十一条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二条 个体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州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护理文书,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和保存。第二十三条 个体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疫情报告、疾病统计、消毒隔离制度。第二十四条 个体医疗机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药品、违禁药品。  个体医疗机构经许可,可以自行加工配制制剂。

156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