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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七)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十八)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篇二:麻醉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医院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医院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制度  1、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制度  1、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8、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具有<医院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院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1、医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院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院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院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交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放,每年进行统一编号,不得重号。每年年底前将各科室未用完的编号处方全部收回,与药剂科核对无误后,交药剂科统一保管,并按要求进行销毁。  三、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科室、处方种类、数量、编号、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必须保证处方编号的连续性,科室不得随意销毁处方,作废的处方要及时退回医务科,统一保管备查;  五、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篇三: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篇四:镇卫生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为合理使用麻醉药品,防止滥用,必须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  1、全院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管理法>提高认识。  2、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主治医师以上开麻醉药方,使用专用处方,每一张处方注射剂量限制在1—2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5天;每一张处方片剂、药剂、糖浆剂限制在2—3天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一张处方只能开一种麻药。  3、麻醉药处方应书写规整,字迹清晰,必须有医生签名、盖章、必须有药房投药人员签名、盖章、严格手续,少一个人签字或盖章处方无效。  4、有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的患者如:癌症患者,携带市级医院诊断书,患者户口薄,到医政科办理批准后按规定供应麻醉药,并建立<麻醉药品供应卡>。  5、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开方投药。  6、不许自己给自己开写麻醉药方。一般情况下,不准医务人员代开、代领麻醉药,杜绝一人多方,开假处方,人情方。  7、药房要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管理,专柜保存,加锁使用专用帐册,单独登记。  8、麻醉药处方要严加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9、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每次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事后补办。  10、严禁医务人员倒卖,滥用麻醉药品。  [篇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岗位工作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3)根据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定期制订采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品供应单位派专人负责押运送到医疗机构药品仓库,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6)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购进计划、供货商业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  (7)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足时,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采购人员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药品仓库负责验收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双人验收,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应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供货数量、单位、购进价格、供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务管理制度  (1)药品会计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账务管理。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4)药品会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目和调价记录等每年整理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1)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由专人负责,储存于保险柜中双人双锁储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防盗装置和监控报警装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  (5)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门诊、病房等药品调剂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橱)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7)各临床科室按一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药品数量为本科室一日常用量,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药库、调剂室负责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管理要求保管、养护,采取必要的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3)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做好记录。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药库负责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领取部门单独提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领单,双人复核签字。  (3)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凭证号、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临床科室由专人到药品仓库领取科室存放的基数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面验收点清,在有关账簿上签字。  (5)紧急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借给其他医疗单位抢救病人,一周内作好帐物处理手续并将借用的情况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运输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应按照“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应当掌握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处治疗需要,不得为他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同时在病历中记录。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麻醉医师执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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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哲藤1

法律分析: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法律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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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落里的镜子

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包括:一、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二、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三、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四 、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五、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六、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七、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八、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九、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十、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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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老头11

药学相关专业毕业的学生,一般要通过两类考试,一是职称(由卫生部主管)包括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中级)、副主任药师(副高)、主任药师(高级)二是执业(由人事局或者说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分为五个级别:高级(主任药师)、副高级(副主任药师)、中级(主治、主管药师)、初级(药师)、员级(药士)药师(助理级职务):大学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药士职称(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对任药士职称(员级职称)年限不够或种种原因未能取得过药士职称(员级职务)的,必须是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四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六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十年以上。 主管药师(中级职称):大专本科毕业后,担任药师职称(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声道毕业后,担任药师(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药师职称(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以上。对任药师职称(助理级职务)年限不够的,必须是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四年以上,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五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十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十二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二十年以上,且获得本专业一年以上的结业证书。专科毕业一年后可以考药士,取得药士后三年后可以报考药师,五年后可以报考主管药师;本科毕业毕业一年后可以报考药师,四年后可以报考主管药师;至于副主任和主任级别,一般是取得主管药师5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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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噜咕噜SP

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一、麻醉与镇痛病人的分类1、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病情分级标准:I~V级ASA分级标准:第一级:病人心、肺、肝、肾、脑、内分泌等重要器官无器质性病变;第二级:有轻度系统性疾病,但处于功用代偿阶段;第三级:有明显系统性疾病,功用处于早期失代偿阶段;第四级:有严重系统性疾病,功用处于失代偿阶段;第五级:无论手术与否,均难以挽救病人的生命。2、特殊手术麻醉及操作技术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3、新展开项目、科研手术。4、参考手术分级标准。二、麻醉与镇痛医师级别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1、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3、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内。(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上者。三、各级医师麻醉与镇痛权限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1~2级病人的麻醉如神经阻滞麻醉、低位椎管内麻醉及部分全麻,气管插管术等。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2-3级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初步熟悉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3、主治医师:我院暂无主治医师以上职称麻醉医师。三、麻醉与镇痛审批程序科主任审批每例手术的主麻、副麻名单,确保医师级别与手术分类相对应,签字生效。原则上,不同意越级手术。特殊状况下可以同意,但必需保证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四、麻醉与镇痛审批权限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状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所有手术须由科主任审批,科主任的书面签字应落实在手术通知单的审批经过栏目中。1、高度风险麻醉高度风险麻醉是指麻醉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教科,由医教科决议自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由指定的医师负责实施。2、急诊手术麻醉预期手术的麻醉级别在值班医生麻醉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麻醉。若属高风险或预期麻醉超出自己麻醉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二线值班,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状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麻醉时期,值班医生在不违背医疗原则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需按详细状况主持其以为合理的抢救,不得延误抢救时机。3、新技术、新项目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讨论,同时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能力评价和授权制度》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六、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程序(一)麻醉医师可独立承担麻醉时,或麻醉医师根据前述有关条款需晋级承担上一级麻醉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资历、实际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等情况,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院麻醉医师资格准入申请表”(见附件) ,交本科室主任;(二)科主任组织科内对其技术能力讨论评价考核合格后,提交医教科;(四)医教科复核认定后,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五)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签批授权;(七)医教科备案。  六、监督管理(一)医教科(质控办)履行管理、监督、检查职责;(二)按照本制度与程序对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进行准入和动态管理;(三)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其检查结果将纳入医疗质量考核项目中;(四) 对违反本规范超权限手术的科室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违规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及程序实施麻醉操作权限化管理,是确保麻醉安全的有效措施,是麻醉分级管理的最终目的。依据我院《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实施动态化管理。一、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一)麻醉医师能力评价时间为每两年度复评一次。(二)评价标准:对本级别麻醉种类完成80%者,视为手术能力评价合格,可授予同级别手术权限;预申请高一级别麻醉权限的医师,除达到本级别麻醉种类完成80%以外,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受聘卫生技术资格,对资格准入手术,麻醉者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麻醉的准入资格者;(2)在参与高一级别麻醉中,依次从辅麻到主麻做起,分别完成该级别麻醉5例者;(3)承担本级别麻醉时间满两年度;(4)承担本级别麻醉期间无医疗过错或事故主要责任(以我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结果为准)。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降低其麻醉操作权线:(1)达不到操作许可必需条件的; (2)对操作者的实际完成质量评价后,经证明其操作并发症的发生率超过操作标准规定的范围者;(3)在操作过程中明显或屡次违反操作规程。三、工作程序:(一)科主任组织科内专家小组,根据上述规定,对科室《各级医师麻醉分级及麻醉范围》(所称“麻醉范围”,系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核准的诊疗科目内开展的手术)进行梳理、讨论,制定新年度《各级麻醉医师麻醉分级及麻醉范围》,提交医教科; (二)医教科复核认定后,提交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三)符合申请高一级别麻醉权限的医师,书写述职报告,填写“三台县妇幼保健院医师资格准入申请表” ,交本科室主任;(四)科主任组织科内专家小组对其技术能力讨论评价后,提交医教科;(五)医教科组织相关专家小组,对其进行理论及技能考核评估,提交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六)对取消或降低其麻醉操作权线的医师,科主任组织科内专家小组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后,报医教科,医教科提交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七)学术管理委员会主任签批;(八)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结果院内公示;(九)医教科备案。 三、监督管理(一)医教科(质控办)履行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二)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调查处理,并按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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