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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证每几年注册一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的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不属于上述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长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岗位。此类人员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后,则需要根据任教学校的相应要求,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点击领取教师资格考试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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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 1.教育部宣布,中小学生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范围将扩大。试点区内,教师资格考试有效期为三年,教师资格证须每五年注册一次。按照规划,2015年,我国将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提高教师入职门槛,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试点省市如下: 2011年下半年,考试改革试点为浙江省、湖北省; 2012年上半年,考试改革试点新增上海、广西省; 2012年下半年,考试改革试点新增海南省; 2013年下半年,考试改革试点新增山东省、安徽省、山西省、贵州省; 2015年下半年,考试改革试点新增湖南省、北京、江西省、甘肃省、河南省、广东省、福建省、辽宁省; 2016年上半年,考试改革试点新增四川省。 综上,山东省是在2013年就开始实行改革,教室资格证需要5年注册一次。
教育部2014年8月6日,颁布《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每5年注册一次,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所以 应是从正式上班开始计算时间。
不用的。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2015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正式实施,打破教师终生制且五年一审,改革后将实行国考,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在校专科,本科能报考。改革后将不再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想要做教师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五年注册一次的制度,仅限于全国统考省的公办在职在岗教师,其他人的教师资格证不在注册物件之列。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2014年以前为终身有效,无需年审;2015年以后实行每五年注册一次。 2014年教育部宣布,中小学生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范围将扩大。试点区内,教师资格考试有效期为三年,教师资格证须每五年注册一次。按照规划,2015年,中国将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提高教师入职门槛,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每次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都需要重新注册的,登陆中小学教师网进行注册登陆报名。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应该在9月份,具体还要等考试公告。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物件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稽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稽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资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资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储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幼儿园是需要注册的,但是分不同情况,您可以看下方详细情况。 教师资格证实行国考以来,获得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如果从事教师这个行业,那么教师资格证需要实行五年一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如果获取了教师资格证没有从事教师这个行业的人员,教师资格证是终身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定期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物件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公办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暂不包含民办学校教师。
已经当老师的拿证的人才注册,拿了证但是没当老师的不用管,看这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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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一注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每5年注册一次,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教师资格证五年一审制度,是近几年刚刚实施的,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实施的范围,只在目前实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的省市区,目前依然在实行教师资格省考的省市区暂不实施。 二是实施的物件,有的全国统考试点省市区只针对公办学校在职在岗的正式在编教师,有的全国统考试点省市区针对公办、民办学校在职在岗的所有教师。 三是对只有教师资格证而没有在教师岗位的人员,不实施五年一审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物件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稽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稽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资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资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储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物件目前仅限于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相同型别民办学校的在岗教师是否纳入注册范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现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省份根据自身情况划分注册试点地区、学校和物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要求制定本地区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被工作方案纳入注册范围的人员必须参加注册。 2.未纳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需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教师资格证五年一注册,是教育部正在推行的一项制度。实施地区:全国统考省。实施物件: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三年一考试:是指参与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的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有效期为三年。 考试改革: 2014年教育部宣布,中小学生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范围将扩大。试点区内,教师资格考试有效期为三年,教师资格证须每五年注册一次。按照规划,2015年,中国将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提高教师入职门槛,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制定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组织笔试和面试试题,并建立试题库。“考试将按照高考的要求来组织。” 教育部2014年8月6日,颁布《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每5年注册一次,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201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率先在浙江、湖北两省启动,2012年增加了河北、上海等4个试点省份,2014年又新增山西、安徽等4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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