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十四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0学时。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第二十九条 验证不合格或造价员资格证书逾期未验证;以及年满60周岁和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自行失效。 建议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咨询,是否可以补办年检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