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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晴小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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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正式举办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所以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难度和通关率都还没有一个定论或真实的数据。不过从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开始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上来看,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应该是由“造价员”改动而来。从这一点来看的话,2019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难度会相对简单,通关率也会比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很多。 目前市场对一、二级造价工程师的需求量十分大,行业岗位空缺多。原造价员考试取消过一段时间,当时给的理由是不够标准。 而二级造价工程师从考核科目、报名条件、继续教育、考核管辖、注册程序、执业内容等方面均与各省组织并曾经取消的造价员资历考试根本分歧。 阐明经过2016年-2018年三年的市场空缺,岗位需求急剧增大,为了配合市场需求,第一年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也不会太难。

二级造价师继续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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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要考试。只要按时出勤上课,正常参加考试,基本都能通过。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中文名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类 型 办法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 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目录1 发布背景2 内容发布背景  内容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第九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第十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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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考试内容上来看,二级造价师考试难度大不大,一共就是两门科目,前面一门课程就是一些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工程造价里面最简单、最底层的常识性的比较死的知识点,我们只要多看几遍书就可以了,谈不上有多大的难度系数。后面一门计量与计价实务俗称案例,多多少少是有一些难度的,因为他不是选择题,不会就是不会。正是因为其有一定的难度系数,我们要花费一些时间在上面,多做一些练习应该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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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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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的已有的信息来看,应该是不会太难的。因为现在只要你平时就是做造价的,应该很简单。现在你最应该的看以前的造价员的考试书籍,做到基础知识牢固。因为知识的体系基本上不肯变的,只是修修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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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三类证可以免考理论,1是全国造价员,2是09年以前的预算员证,3是07年以后的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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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cat930

这个不可以使用了。最好您咨询下当地的主管部门,看是否有其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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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继续教育必修课以中价协确定的学习内容和编制的培训教材为主,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可适当补充学习内容;选修课学习内容及培训教材由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送中价协备案。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分4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分2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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