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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是违法的,证书挂靠是不合法的,所签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若挂靠人为企业员工,则企业名正言顺地运用证书;若不是,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的隐患:首先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一些企业看起来有资质,因为人证分离,它即便拿到工程也可能是通过临时组建的队伍来施工。另外如工程一旦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则挂证人作为项目经理需要承担责任。云南省住建厅建管处负责人表示,目前对“人证分离”的查处有一定难度,因为这是其个人和企业间的行为,仅通过合同很难认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国家层面上的规定也不够细化。法律专家建议,一方面租赁证书的人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杜绝这样的行为。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所提供的各种证书的审查力度,加大企业违规成本,严厉处罚个人和中介“出租”证书行为等,以遏制这一违法违规的灰色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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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三、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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