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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笨儿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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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气娃娃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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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建造价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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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qiao94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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