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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koko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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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韵子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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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收费通常采用基本收费+追加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审计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工程投资中单独列支(国家财务部有相关规定)。现在对工程审计收费标准,国家不做硬性规定,只是做指导价,具体价格可以与具体审计部门协商但是在现在在聘请审计机构时或者签订建筑合同时,会同时约定核减比例超过一定比例后,超过部分比例部分应付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防止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联合舞弊。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苏州造价师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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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墩er猫

苏州国舜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回答您:审计是一个综合性非常高的业务,涉及招投标、合同、施工过程管理、竣工资料等等施工全过程每个细节。复杂的学科往往不能用一句话来说清楚,每个细节都可以拿出来写一篇论文来单独研究。如果想详细了解可以登录我们公司官方网站查看更多内容

298 评论(10)

papapaopao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流程和材料   跨省变更需提供的变更材料: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变更一式三份)(变更申请表上原单位及现单位意见都需盖章);   2、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如聘用单位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则还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人事代理委托合同、现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件;   5、省直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直接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如注册单位属各地市管理的造价工程师需先去各地市造价站盖章、审核原件及审查网上资料后,再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   6、跨省变更的造价工程师还需向原注册机构上缴“执业专用章”;   7、跨省变更的造价工程师,应先将有关材料及注册证书一并送交原任职单位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盖章后,再将上述有关材料转至新任职单位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向新注册机构提交原注册机构出具同意变更注册的意见。   8、跨省调入变更的造价工程师领取新注册证书时需自带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9、造价师变更所需资料:原单位解聘证明、注册证书及印章   造价员(师)本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出具书面委托书,造价师需持书面材料先到原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加盖意见。   (1)本省调出: 首先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注册后,携带以下材料到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后送重庆市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   1.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造价工程师注册章;   2.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五份,可从造价师网上操作系统中打印表格,表中内容须填写完整、变更前、后单位盖章)   3. 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五份);   4. 与现注册单位签订的合同(需有监证单位盖章)。   (2)外省调入: 首先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注册后,携带以下材料到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后送江苏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由省级注册机构在注册变更栏内签署”准予变更注册”意见,并加盖公章);   1.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表中内容须填写完整,原注册机构及变更前、后单位盖章);   2. 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与现注册单位签订的合同(需有监证单位盖章);   4. 缴纳养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社会保险费结算表、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盖有社会保障局章的参保花名册等);   5. 人事代理合同证明(包括人事代理合同书、代管名册、缴款凭证等);   6. 现注册单位是造价咨询单位的需提供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7项中的5、6、7项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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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是个小太阳

1、是有社保方面的要求的,报考造价师,根据当事人报考的级别不同(初级、中级、高级)对当事人的工作年限有不同的要求; 2、而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实现就业的,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社保; 3、建议当事人具体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咨询当地报考点的工作人员明确。一,报考初级水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 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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