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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则上不可以,工程竣工后预算部门做出结算初审造价,然后转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做出竣工决算定案造价。预算和审计不能同一部门保证了结算造价的公平、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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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这种情况咨询单位代表哪一方呢?建议另外找一家。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进行到一定程度,但有些分歧双方无法解决,可以双方商定找一家咨询公司作为中介,以咨询公司核定为准。即使是这种情况,一般也是由建设单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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