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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487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造价师初始注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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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注册。 一、初始注册①所需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近三年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备注:1-4项需上传原件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②办理流程登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进入办事大厅-注册申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登陆业务系统填写并提交上报资料、企业登录业务系统审核并上报到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受理至公告日起登录“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个人下载入口”,获取电子证书。备注:企业上报至省级管理部门分为在企业刷身份证上报和普通上报,刷身份证上报成功后只需关注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公告。普通上报成功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综合服务中心大厅办理刷身份证。二、 续期注册①所需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近三年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备注: 1-4项需上传原件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②办理流程登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进入办事大厅-注册申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登陆业务系统填写并提交上报资料、企业登录业务系统审核并上报到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受理至公告日起登录“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个人下载入口”,获取电子证书。办理时限:企业系统上报后5个工作日受理资料。三、增项注册 ①所需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增项资格证书; 3、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备注:1-3项需上传原件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注册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办理增项注册。 ②办理流程 登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网站,进入办事大厅-注册申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登陆业务系统填写并提交上报资料、企业登录业务系统审核并上报到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受理至公告日起登录“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个人下载入口”,获取电子证书。 办事时限:企业系统上报后5个工作日受理资料。

造价师初始注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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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ohmygod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 初始注册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续期注册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变更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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