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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潜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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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飘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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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概念,通俗地讲,即指私人资本在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有很多小企业)和垄断资本主义(企业之间相互兼并,大型垄断企业出现)之后又一次集中,资本与国家政府相结合,形成了有政府参股、控股、甚至直接管理的大型垄断企业。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征是大型垄断企业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更加集中和垄断,利用国家力量做后盾开拓国际市场。政府既是国家政权机构,制定国家政策,同时又是企业的股东甚至经营管理者。政府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二者是同一根绳子的蚂蚱。说得直白一点,其实我国目前的状况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只是不承认而已。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主要有三种形式:  1)企业外部即流通过程的结合,如政府采购、发放补贴等等;  2)企业内部即生产过程的结合,如国家资本和私人垄断资本联合组建股份公司等等。  3)国家还可以代表垄断资本家总体直接掌握和经营资本,如运用国有财政资本,进行投资、消费,或者是建立国有企业等等。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普通垄断组织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运用国家行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例如它可以干预一个国家某行业法规的颁布和施行,或者税收比例,从而对整体经济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有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国际收支政策等,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PS: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其实很容易理解,只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创造的名词将其复杂化,其实质就是国家是怎样调控宏观经济的。我相信学过宏观经济学的同学们都知道凯恩斯主义以及其宏观经济政策,这些内容已经包括了调控经济的手段和机制。

经济师调查垄断企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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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夹心

一是通过竞争,二是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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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刘1234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垄断手段包括以下行为:一、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2、掠夺性定价行为3、拒绝交易行为4、限定交易行为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扩展资料:相关处罚: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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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产品创新竞争策略,品牌竞争策略,包装竞争策略,销售服务竞争策略,促销宣传竞争策略。这些手段的采取是在价格竞争受限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在寡头垄断市场上价格是不易变动的,也就是说采取价格竞争的手段不是多赢的博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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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2、掠夺性定价行为3、拒绝交易行为4、限定交易行为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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