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夜公主
肥肥来了啊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 管理职责: 1、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为保证各参建职工的安全,项目分部统一购置职业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对参建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对施工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用品使用: 1、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2、各分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三、职业健康事故: 1、事故报告: (1) 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2、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各分部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对可能发生有损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分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可能发生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伤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定期训练。 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3、化学品工段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WongQueenie
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木质、金属家具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家具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 第三条【方针原则】家具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经费保障】家具企业应保障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治理、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达标创优】家具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职业卫生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生产工艺】家具企业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条【生产设备】家具企业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第八条【生产布局】家具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第九条【作业环境】家具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家具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通风净化】家具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 (一)木制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1、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 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3、喷漆作业应在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内进行; 4、涂胶、擦色、调漆、手工涂漆、晾漆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 (二)金属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1、焊接作业点应装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通风除尘装置,并保证送入足量的新鲜空气; 2、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应设置局部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 3、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应在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不易积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进行。 第十二条【现场操作】涂装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涂装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涂装设备,后关风机。 第十三条【个人防护用品】家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家具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一)木质家具企业 1、锯、刨、铣、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 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二)金属家具企业 1、锯、冲、扳金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焊接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焊接防护服,佩戴电焊手套、防烟尘口罩和焊接眼护具; 3、金属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防冲击眼护具。 4、清除旧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护具。 5、喷涂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尘防毒面具。 第十四条【危害源隔离】木质家具企业的手工打磨、涂胶、擦色、调漆、喷漆工序应隔离设置。金属家具企业的喷涂工序应隔离设置,焊接作业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或以防护屏隔开。 第十五条【公告栏】家具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警示标识】家具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作业卫生】家具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喷漆作业中所用溶剂或稀释剂不得当作皮肤清洁剂使用。 第十八条【辅助设施】家具企业的涂装、打磨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涂装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第十九条【物料存放】家具企业作业场所盛放油漆、稀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 第二十条【应急设施】接触酸碱等腐蚀性液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喷淋、洗眼设备。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责任制】家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管理】家具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危害因素检测】家具企业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家具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危害告知】家具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五条【危害申报】家具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二十六条【防护设施维护】家具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培训】家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二)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 第二十八条【健康监护】家具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 第二十九条【化学品安全技术中文说明书】家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油漆、稀料、胶粘剂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家具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 (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 (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附表: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列举.doc
优质职业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