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库2011

李家子弟平平
1、工程估算、概算编制及审核工程估算、概算编制,一是设计单位技术经济部门编制。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都需要投资估算。扩初设计(总体设计)文件审批时必须包含工程概算。但是目前大多数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质量不敢恭维,概算编制在设计院不是核心专业,和建筑师结构程师的地位没法比。 另一种是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概算,企业和政府部门聘请造价咨询单位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修改,评审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企业、政府部门聘请造价咨询单位另行独立编制概算,经审批确定。这才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批准的概算不得任意突破。2、招标代理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代理服务,接受委托为企业或政府部门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提供代理服务。主要工作是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流程(报名、资格预审、发标、回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招标代理人员应该熟悉招投标流程,熟悉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熟悉招投标平台及政府采购平台的操作。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当地文件要求,理解业主需求,熟练编制和理解招标文件内容,有能力做好回标分析工作。3、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预算。施工图预算由于是过程投资的测算,反应施工设计完成后的造价水平,并不直接决定最终结算。因此一般重视程度并不如控制概算和清单控制价、标底。若以施工图预算经核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原合同价,准确度要求就提高。编制方法与清单控制价相同。4、工程结算编制及结算审价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及竣工图纸,编制工程结算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的清算。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结算编制水平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俗话说利润是算出来的,不是干出来的。工程结算的基本功首先是不漏量、不漏项。更重要的是分析合同、分析清单、分析组成、分析现场施工工艺。利用合同及清单规定、设计、现场条件的变化,最大程度的合理增加工程造价。所以做好工程结算并且能合理结算到费用,需要造价人员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熟悉定额清单组成及计算规则,了解市场行情,并且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5、工程审计工程审计是造价咨询机构受政府审计部门或企业审计机构委托,汇同会计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企业制度,利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工程建设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及管理漏洞,以纠正弊端、防止舞弊、改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管理及目标顺利实现。工程审计具有独立性,与工程建设各方没有任何经济及行政管理关系。6、全过程造价咨询(投资监理)造价咨询公司接受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管部门委托,对工程项目从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合同、工程实施、竣工结算、项目后评价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控制。工作内容除包括以上一到四项的服务外、还可提供设计多方案经济比选、价值工程、招标及合同策划、合同界面划分、变更签证审核、合同外价格审核、工程管理及政策咨询等。使项目从决策、实施、评价总结全过程投资可控。因此对造价师的要求比任何单项造价服务都要高,需要具有项目造价全局和微观的把控能力、专业能力、协调能力。目前大部分项目主要还停留在施工阶段的造价咨询,即上述一至四项的罗列。真正承担起建设单位高标准要求“专业、能力、信任”,有效控制项目投资,全过程造价咨询的造价师还比较少。7、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以鉴定人的身份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香浓寻觅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第三章 审计方式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再将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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