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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儿88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工程造价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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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酱求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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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造价工程师以拟建、在建工程项目为对象,在工程量清单这个工作平台上,计算出每个项目的单价,列出合价。我整理了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欢迎欣赏与借鉴。   条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要旨   本条规定了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文释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投融资体质不断改革和建设工程推行招投标制度,工程造价管理逐步由政府定价转变为市场形成造价的机制,这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条文是对造价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本条为部分修订条款,与107号部令第十九条相比,增加了记入工程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的处罚内容,以便能够更加有效的约束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   本条主要对造价工程师在发承包计价中的关键环节,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查处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出发要求:一是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二是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要求造价工程师的禁止行为和处罚内容如下: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hui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职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在制订地方实施细则时,可依据本《本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对造价工程师各类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工作职责   1 .负责审查本项目工程计量和造价管理工作;   2 .审查工程进度款,提出审核意见;   3 .审查合理化建议的费用节省情况;   4 .审核承建商工程进度用款和材料采购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投资;   5 .编制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的图表,及时进行投资跟踪;   6 .对有争议的计量计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索赔处理意见,对工程变更对投资的影响提出意见;   7.负责审核承建商提交的竣工结算;   8 .收集、整理投资控制资料,编制投资控制的监理日志;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造价工程师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工程造价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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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梅子zh

①擅自认定合同无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是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简单的去理解,例如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是无法理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一卷第二章《合同法》总则(P55页)《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是这样规定的:“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具体来说:.......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另外又规定了几种无效的情形,即:<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②合同无效即按定额重新计算造价:   有些造价工程师认为合同无效后应该按照当地定额计价的方式重新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和取费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合同无效可以区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③正确区分合同范围内外的工程:   在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中,闭口价重新计算是有些造价工程师常犯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工期签证或延误工期责任的划分随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工期延误时的赔偿与工期提前时的奖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鉴定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内容,施工企业在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中往往会简单的提交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工期延期证明。作为造价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谨慎的予以认定,必要时要结合工程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监理日志等有关资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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